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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后泄露原公司商业秘密 职员被判赔近7万元

发布日期:2010-08-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2003年10月,肖某进入上海长宁区一家生产电控设备的高科技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04年,肖某跟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合同,肖某承诺若日后离开公司,在2年内不从事与原公司同类或相关行业的工作,否则将支付违约金5万元。而公司则承诺,对于遵守竞业禁止约定的劳动者,公司会在合同期满后给予一次性补助4万元。 2007年4月,肖某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公司人事部门签署了“尊重个人选择”的意见,并提出,肖某须遵守约定,不在同行业工作。 不久,肖某投身于另一家公司在上海徐汇区继续从事电控设备销售业务,该公司与肖某原供职的公司是竞争对手。原公司委托罗军民律师遂向徐汇区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肖某赔偿损失,并最终诉至徐汇法院。

法院判决:

徐汇法院审理后认为,职员肖某违反合同约定“跳槽”,从事与原公司竞争的业务,并泄露原公司商业秘密,给原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肖某的赔偿范围包括因到同类或相关行业工作的违约金5万元及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的2万元,合计7万元。据此,2008年3月22日,徐汇法院判决被告职员肖某赔偿原告公司损失合计人民币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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