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考点:留置财产

发布日期:2010-08-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可分物是指经分割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或者失去其价值的物。对于留置权的不可分性做了一定程度的缓和,明确规定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比如,在运输合同中,甲为承运人,乙为托运人,甲受乙的委托运输一列车的煤,因乙不给付甲运输费,甲便可以留置乙的货物。若运输的煤价值为100万元,运输费为1万元,这时甲只能在相当于运输费一万元的范围内留置相应价值的煤,而不能留置全部煤。

  但如果留置财产为不可分物,由于该物的分割会减损其价值。比如,一台锅炉作为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如果定作人不支付报酬,承揽人留置该物的,就不能适用本条的规定,因为锅炉若予分割,其价值就会遭受减损。对于不可分物,债权人可以将其全部留置。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朱正洪律师
江苏南京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