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考点:留置财产与债权的关系

发布日期:2010-08-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留置权的目的在于留置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的实现。但如果允许债权人任意留置与债权的发生没有关系的债务人财产,则对债权人的保护过大,有违公平原则,也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牵连关系”的概念在理论上有多种解释,存在“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种观点。一元论认为,留置权的标的物与债权有无牵连关系,应依“统一的单一的标准”来判断。但何为“统一的单一的标准”,则说法不一:一是认为标的物为构成债权发生的法律事实之一时,即具有牵连关系;二是认为标的物构成债权发生的基础,即具有牵连关系;三是认为标的物的存在与债权的发生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而且社会一般观念认为有留置权存在的必要时,即为有牵连关系;四是债权与标的物由于某种经济关系而发生,债务人如自己不履行债务,却要债权人返还其标的物,在社会一般观念认为不当时,即可认为标的物与债权存在牵连关系。二元论认为,债权与标的物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并不以标的物为债权发生的直接原因为限,如果是债权发生的间接原因,也可以认为有牵连关系。至于哪些是债权发生的间接原因,也存在不同看法:一是认为债权与标的物占有之取得,系因同一交易关系或者同一目的而发生的,即有牵连关系;二是认为债权间接因标的物的关系而发生的,二者即有牵连关系;三是标的物为因同一原因而发生的债权之标的物时,即存在牵连关系;四是认为债权因标的物而发生,或者债权与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因同一法律关系或者生活关系而发生,即有牵连关系。可见,牵连关系的概念过于模糊,范围不确定,法律适用中容易产生分歧不可取。

  因此,物权法没有采用牵连关系的概念,而是明确规定,留置财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同时,由于在商业实践中,企业之间相互交易频繁,追求交易效率,讲究商业信用,如果严格要求留置财产必须与债权的发生具有同一法律关系,有悖交易迅捷和交易安全原则。因此,物权法规定,企业之问留置的财产,可以不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李德力律师
福建莆田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邓桂霞律师
山东聊城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最新文章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3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