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违法立案 如何寻求救济
发布日期:2010-08-24 作者:邓世运律师
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法律监督程序,但是未明确规定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这使得当事人在被公安机关违法立案时,难以获得法律救济。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则填补了以上空白,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根据《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的投诉,可以移送立案的公安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下达《撤销案件通知书》。公安机关对《通知撤销案件书》没有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注:为保障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的正确行使,公安机关对撤销案件通知有异议的,依法有权申请复议、复核。)
故,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认为公安机关违法立案,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的,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提请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值得注意的有两点:一、在提请检察院立案监督的时候,应该尽量提供相关证据;二、提出时间是已被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搜查、扣押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被提请批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之前。这可以理解提出立案监督应该尽早。
作者:邓世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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