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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使用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刍议

发布日期:2010-08-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学生宿舍兼具有公共空间属性与私人空间属性,因此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生侵权纠纷。学生宿舍的侵权纠纷多数比较轻微,不容易被外部所觉察。但是,纠纷的发生经常是更严重矛盾的导火索,轻者影响学生的休息质量,重者引发同学间的不和与摩擦,更为严重者极可能诱发违法犯罪事件。总结学生宿舍法律问题的发生规律,提出宿舍使用管理的建议,加强学生宿舍的使用管理,对于维护良好的宿舍氛围,打造和谐宿舍文化,提高学生的休息与生活质量,防止矛盾激化,杜绝违法犯罪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学生;宿舍;侵权
【写作年份】2010年


【正文】

  学生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受到来自于社会的评价多数是赞美,但是对于学生真实的学习、生活状况,所给予的关注却少得可怜。学生的生活质量如何,休息、休闲、娱乐状况如何,更是很少有人问津。笔者通过回忆并总结多年的宿舍生活,发现学生的生活质量,尤其是休息质量不容乐观,造成这种后果的根源来源于宿舍使用过程中的侵权行为。

  一、学生宿舍空间的法律属性

  在产权属性上没有任何疑问,其属于国家所有或者是集体所有,这暂且不论。这里主要想探讨一下宿舍空间是属于公共空间还是私人空间。

  1、从外部视角看宿舍空间——私密性

  所谓的外部视角是指从宿舍与其他空间的地理位置以及不同的管理状况来看的。“空间隐私所涉及的空间包括两种意义上的空间,一是物理学上的空间概念,指以一定的长、宽、高来界定的三维空间。房屋内的空间就是典型的空间隐私。空间的另一个含义是指私密空间,此种空间不是物理意义上的空间,而是指个人所生活的隐秘范围,如旅行行李、学生的书包、口袋、日记、通信等,均为私人空间。[1]”这里是指前一种空间。首先,作为一栋独立的建筑,其与其他建筑物是分开的,学生宿舍不是教学楼,图书馆,使学生自己的休息场所,不是公共使用的空间。其次,从管理制度上看,出了本宿舍的学生以外的人是不能任意进出的,管理的严格性将学生宿舍与公共空间区别开来。最后,最为最后划分出来的空间,具有很强的封闭性,私密性,是学生休息生活最隐秘的场所。因此,学生宿舍具有私密性。

  2、从内部视角看宿舍空间看——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

  所谓公共空间指的是“根据该场所的所有者(或占有者)的意志,用于公共大众进行活动的空间”[2]。也有的学者仍认为公共空间是“指任何不特定的第三人可以出入的场所,其标准是该场所的用途”[3]。由此可见,公共空间的性质是用于大众的活动的场所,公众进入该空间的的限制相对较少,与私人空间相比较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学生宿舍是学校为了向在校学习的学生有一个休息的场所,其目的是为了让学生使用,因此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这里的公共属性并不是指的广义上的公共性,而是指针对于学生群体而言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学生在休息期间可以任意出入宿舍(只针对同性宿舍或者混居宿舍而言)。学生宿舍的公共性随着空间的变化而愈加明显,具体到每一个单元或者寝室,则变成了多个学生共同使用的情况了。

  因此可见,学生宿舍并非简单的私人空间,而是在一定的小群体基础上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正因为这种公共属性,使得一些侵权行为经常发生。

  二、宿舍使用工程中的侵权行为

  学生在利用学生宿舍的过程中由于权力意识淡薄,为了实现自己的权益与自由,经常不能适当的顾及到他人的权益,直接或者间接地侵害他人。

  1、侵犯他人空间使用权

  正如上文所述,学生宿舍的空间多由数个同学共同使用,但是在使用期间,空间的使用权是由各个共同使用人共有,而非某一个同学个人所有。具体到每一个寝室,空间是可以具体细分的,比如以床位为中心,可以将宿舍分为几个空间,或者根据地面的总平方数除以总人数,划分为相应的份额。但是在未细分之前,个别同学经常将自己的生活用品随便放置,造成他人没有空间或者很不方便放置自己的物品。实际上,侵占公共空间的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空间使用权。

  2、侵犯他人的休息权利

  学生宿舍最为重要的功能,是为了能够使学生在课后有一个休息的空间。由于学生的居住多数是集中性的,但是每一个学生的生活习惯、爱好是不相同的,也就造成了其在生活方式与生活习惯上的不同。这种不同,使得在学校统一作息制度的基础上,产生了不在作息制度下休息生活的学生群体。对于学生休息权益的侵害主要源于两方面:一方面是噪声污染,同一寝室的同学未能在统一的作息制度下休息,而是学习、玩游戏、看视频(不带耳机)、聊天、练习声乐、锻炼身体等,也包括相邻宿舍的同学大声喧哗或者其他活动产生的噪音,影响他人的休息。另一方面灯光污染,在宿舍内部主要是各种电器发射出来的光芒,如夜间的电灯、电脑、电视的屏幕、甚至包括手电筒、蜡烛灯的光芒。宿舍外部相邻的宿舍如果休息比较晚,偶尔也会有较强的光线射入,影响正常的休息。

  3、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居住在同一个寝室或者一个单元的同学会长时间在一起生活,短的至少半年,时间长的要3、4年。在一起生活的同学时间成了在感情上会相互依赖,相互支撑,彼此之间犹如兄弟一般。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同学的个人信息,包括生活习惯、个人爱好、癖好、感情生活、身体或者精神缺陷、个人尴尬的事情等等私人信息都会被同宿舍的同学所了解。这些信息在宿舍内部是公开的,一旦走出宿舍就变成了私人信息。宿舍中总有一些好事的同学,或者为了炫耀自己,或者为了报复别人,甚至为了寻找一些谈资,经常将本宿舍同学的私人信息兜售出去。这些同学可能一时图到了嘴快,但是后果可能会很严重,由于个人信息被透露出去,会给当事学生造成较大的心理压力,若是严重化,会导致学生精神受到影响,不能正长学习与生活,更为严重的还可能造成学生不看精神重负而自杀。

  4、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在学生宿舍中的侵犯财产权的情况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由于违规使用各种电器,造成宿舍供电系统瘫痪或者电容毁损,造成的突然停电,令他人造成损失。另一种情况是简介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学生在离开宿舍时,应该自觉关好门窗,防范偷盗。但是经常有一些学生,防范意识淡薄,出门时忘记关上窗户,甚至忘记锁门,及时锁上了门,但是钥匙忘在了锁上,没有及时取下。由此造成同学的财物丢失,间接上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

  三、侵权行为的原因分析

  学生宿舍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既有来自于社会方面的因素,也有来自于学生自身的因素。但是学生自身因素是产生侵权行为的主要因素。

  1、引发侵权的社会因素

  引发侵权的社会因素表现最为集中的学生的宿舍的管理制度,在我国教育体系,学生住宿统一由学校安排,几乎不允许住宿生在校外居住。这样的规定对于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较好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学生人数众多,不能够兼顾到个别学生的特别需要,造成今后不同学生的生活习惯与方式的差别的是在所难免的。在学生入住校园之后,对宿舍的如何使用并没有给予及时有效的指导,即便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积极的向学生进行宣传。学生进入宿舍之后仍然按着自己的处理宿舍的使用,长期以往,更是没有任何顾忌,最终发生侵权行为也是正常的。

  2、侵权行为发生的个人因素

  “我的地盘,我做主。”对于多数学生而言,对于宿舍的使用上均是采用这样的观念,很少想到宿舍是大家的,不能完全做主。这种心理也表现了权利意识淡薄的现状,这里的权利意识,并非侵权人的自身权利意识,而是对他人的权益没有明确的认识。也可以说,正是因为个人权利意识过于强烈了,一时间竟忽略了他人的存在。造成这样的后果,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就是现在的学生多生于改革开放以后,他们享受了过多的来自于家庭的关爱,久之形成了一切以自我中心的思考问题的方式,并将这一方式带到了学校,用在了室友身上。同时学校对于学生的教育,由于目前教育制度的原因,仅仅采用灌输式的教育方法,缺乏对学生的人文教育,更缺乏对学生进行爱的教育,造成学生不知如何去爱他人,尊重他人。

  四、避免学生宿舍侵权行为发生的路径探讨

  为了能够减少,甚至避免学生宿舍的侵权行为,笔者试从提高学生的权利意识,培养学生尊重他人的人文观念,以及加强对学生宿舍的管理等方面进行探讨。从而达到提高学生休息质量,实现团结校园、和谐校园的良好效果。

  1、加强学生权利意识的教育

  学生虽然生活在校园里,但是作为家长与老师应该首先让学生明确,其首先是一个人,在法律层面上其首先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想问题、办事情应该遵守基本的法律原则。加强权利意识的教育,首当其冲的是加强民法思想教育。众所周知,现在的民商法制度最老滥觞于罗马法,直至今日,罗马法的基本观念依然具有较强的教育意义。“诚实生活,不犯他人,各得其所[4]”,该句名言对于教育学生如何尊重他人,尊重他人的权益既有非常好的指导意义。即使没有系统的民法学教育,仅这一句话至少可以使学生明确自己的权利与自由是有界限的,该界限就是一步侵犯他人的权益为限。如果有条件的学校在进行法律基础知识教育的时候,应该加强其权利主体权利与义务的教育,使其明确即便在宿舍里自己的行为也是有限制的,别人的利益应该被尊重。

  2、完善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宿舍侵权行为的减少,既需要学生个人的自律,也需要学校的管理。对于宿舍的管理制度多集中于对财物的保管上,而对于宿舍空间的适用问题涉及的比较少。因此在学生进校之初就应该将宿舍时用的基本规则告知学生,保障学生宿舍的休息功能。

  学校在加强管理的同时,也应该有针对性的建立相应的制度,为了防止有些学生休息的过晚,影响他人的休息,可以建立巡检制度,对没有按照作息制度休息的学生予以警告,或者扣减相应的德育分。为了及时解决部分学生的投诉,及时化解纠纷,可以建立短信平台,接受学生的及时投诉,还可以建立受理投诉的网络中心,接受到投诉后及时处理。



【作者简介】
侯先锋,四川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2008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
[1]王利明.隐私权的新发展[C].人大法律评论2009年卷:3-27.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2版)[M].北京:众出版社,2004: 267.
[3]李丽峰,李岩.人格权:从传统走向现代---理与实务双重视角[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7: 129.
[4]彼得罗.彭梵得.黄凤译.罗马法教科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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