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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合伙企业法

发布日期:2010-08-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比较:

  1.担任合伙人的资格不同。

  (1)有限合伙人:不受限制

  (2)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承担责任不同:有限责任;无限连带责任

  3.出资方式不同:有限合伙人不能用劳务出资

  4.出质和转让份额的条件不同。

  (1)有限合伙人出质财产份额不受限制,普通合伙人出质自己的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出质无效)

  (2)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份额仅须尽通知义务,普通合伙人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承担的义务不同。

  有限合伙人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和禁止与合伙企业交易的义务,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普通合伙人要承担。

  6.退伙的理由不同。

  7.合伙人资格继承的不同。

  8.退伙时的法律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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