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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讲义:犯罪客观方面

发布日期:2010-08-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0年司法考试复习目前正在紧张进行,法律|教育网希望通过整理司考刑法笔记/讲义的方式,能够帮助广大考生去粗取精,把握司考刑法命题考点、重点,取得好的成绩。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的重难点问题在于不作为犯罪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

  1、犯罪客观方面的要素

  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其中,只有危害行为是客观方面的必备要素,而其它都是选择性的要素。

  2、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之特征

  (1)有体性(人的身体动静,排除思想犯罪);

  (2)有意性(是行为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排除无罪过事件);

  (3)危害性(价值评价——对社会具有重大危害、具有侵害法益现实危险性的举动,排除迷信犯、绝对不能犯的问题)。

  3、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的形式两种基本形式:作为与不作为(身体的动与静)。重点是不作为,从这三个方面把握:

  (1)不作为成立犯罪的条件:

  ①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即有义务);

  ②行为人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即有能力);

  ③行为人因没有履行该特定的积极义务而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即有因果关系)。

  (2)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之来源①法律明文规定义务,如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抚养的义务、当事人履行生效的法院裁判的义务;

  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如值班医生、执勤消防队员等;

  ③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等自我设定义务的情形;

  ④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即先行行为导致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3)不作为犯罪的种类

  ①纯正(真正)不作为犯;

  ②不纯正(不真正)不作为犯。

  【相关例题】

  下列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的有:( )

  A某儿童不会游泳,却不慎掉入河中。路人甲见其在水中扑腾,未实施任何救助行为,默然走开。该儿童很快被淹死

  B丙重男轻女,认为女儿不能延续香火,将年仅1岁的女儿抱到火车站,放在长椅上后匆匆离开。因为天冷,等警察发现女孩将其送到医院时,女孩已经死亡

  C某厂锅炉房工人张某当班时因接听一朋友的长途电话,没能及时给锅炉加水,导致锅炉爆炸事故、损失惨重

  D某市市长李某率团出国考察访问期间,接受了外方人士赠送的大量高档礼品,回国后,藏于自家而未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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