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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考刑法讲义:实质的一罪

发布日期:2010-08-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实质的一罪是与单纯的一罪相对而言的,其最根本点在于只有一个犯罪行为,故为“实质的一罪”。

  1、继续犯

  (1)概念与特征:继续犯亦即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2)典型例子:如非法拘禁罪、重婚罪、遗弃罪等

  (3)司法应用:追诉时效的起算、事中共犯的形成等。

  2、想象竟合犯

  (1)概念与特征:即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竟合,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这一犯罪行为常常出于一个或者数个罪过)

  (2)典型例子:以放火的方式杀人,破坏性地偷盗交通工具的关键性零部件

  (3)司法处断:从一重罪处断原则

  3、结果加重犯

  (1)概念与特征:行为人的一个犯罪行为在已经充足一个基本犯罪的构成要件基础上,又发生了法定的更为严重的结果,因而法律规定加重其刑的犯罪形态。

  基本特征:一是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二是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是行为人对加重结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罪过(一般出于过失,但不排除故意可能);四是刑法就加重结果单独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

  结果加重犯的结构是:基本犯罪+加重结果=基本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2)结果加重犯的认定,一定要注意其最基本的特征——法定性,或法定刑,即看《刑法》分则对某一犯罪的法定刑幅度有几个,并注意区分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

  (3)典型例子:第236条、第238条第2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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