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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辅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

发布日期:2010-08-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2、向消费者倾斜,给消费者以特别保护的原则;

  3、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4、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原则;

  二、消费者的权利

  1、保障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及财产安全权。

  2、知情权:①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了解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情况必须是真实的。

  3、自主选择权:①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②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③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④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①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②有权拒绝经营的强制交易行为。

  5、求偿权:其主体包括以下四种:

  ①商品的购买者;②商品的使用者;③服务的接受者;④第三人,

  6、结社权

  7、获得有关知识权

  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尊严尊重权

  9、监督批评权

  三、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约定的义务

  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售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7、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

  8、履行“三包”或者其他责任的义务

  9、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和义务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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