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复习精要
发布日期:2010-08-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销售者先行赔偿制度。
2.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连带赔偿制度A.
(二)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B.
(三)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
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C.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四)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
广告主严格责任;
广告经营者明知应知连带B;
否则,没有责任,但有义务指出广告主,否则全部责任。
(五)(1)检验机构及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
①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时承担行政责任;
②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③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资格的,对因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E;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认证资格。
(2)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个人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F.
(六)三包和双罚
1对国家规定或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 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
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相关法律问题
- 二手车买卖使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吗? 1个回答0
- 购买开发商开发的门市房,在发生纠纷时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个回答0
- 企业购买用于发放职工福利的物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内吗 2个回答0
- 这种做法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吗? 1个回答0
- 消费者该怎么保护自己的权益?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26.关于增值税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25.郭某与10岁的儿子到饭馆用餐,入厕时将手提包留在座位上嘱儿子看管,回来后发现手提包丢失。郭某要求饭馆赔偿被拒绝,遂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消费者安全保障权,下列
- 24.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关于刑罚的具体运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关于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可以从事的生产活动,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
-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说法
-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下载之经济法单选真题2
-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下载之经济法单选真题1
- 国家司法考试练习题下载之经济法单选真题
- 刑事诉讼法-刑事速裁程序
- 三国法-国际商事法庭
- 法考模拟试题:刑事诉讼法-讯问犯罪嫌疑人
- 司法考试模拟试题:行政法-法与经济、政治和宗教等的关系
- 司法考试模拟试题:行政法-行政许可的实施
- 司法考试模拟试题:知识产权法-进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