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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0-09-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或没有(例如国独) 股东大会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董事会
监事会或者只有1-2名监事 监事会
可以发行债券 可以发行债券
不可以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规模小,准则主义设立,封闭,人合性,股权一般内部转让,不发行股份 公开发行股份,发行股票,规模大纯资合性

各类的公司最低资本限额总结: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为3万元为认缴资本,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10万为实缴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商业银行 (1)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2)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3)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以上均为实缴货币资本。
拍卖公司 (1)一般拍卖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百万元人民币;
(2)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千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 (1)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2)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根据经营项目分别为最低限额为一亿、五亿元人民币。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二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和设立出资: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证监会审批)

  ⑴发起人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⑵发起设立的分期缴付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即100万),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⑶募集设立的法定资本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募集设立的程序: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程序:

  |发起人认购股份

  ↓制作招股说明书

  ↓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承销:证券公司;代收:银行)

  ↓申请批准募集

  ↓公开募股

  ↓召开创立大会

  ↓申请设立登记

  ⑷。最低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⑸。发起人的出资规定: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创立大会:

  ⑴。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①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②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3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⑵发起人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登记前 登记后
认股人、发起人 股东
认股书 股票
创立大会 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会、监事会(发起设立中股东大会选) 更换个别董事、监事
通过章程 修改
三种情形可以撤资 不可以
发起人合伙 法人
认股人对出资财产仍享有所有权 公司财产

  (二)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⑴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⑵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独立董事是指来自公司外部,用以制衡董事,确保公司安全稳健运行,保护股东利益不受侵犯的董事。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独立董事是能够在比较客观公正立场上,敢于质询、批评甚至公开谴责公司管理层,确保公司遵守良好治理守则的捍卫者。在决定公司战略和政策,保护股东利益以及增强公司董事会的效率方面,独立董事也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独立董事独立于任何一股东、不在公司内部任职、与公司或公司人员没有经济的或家庭的密切关系等原因,独立董事可以不受利益的局限而公平地对待全体股东、董事和经理人员,维护全体股东和整个社会的权益。除应具备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外,还拥有提议权、建议权、发表权、独立建议权、知情权、监督权等职权。

  ⑶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⑷上市公司的财务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1)股份转让的限制:

  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例如发起人认购的35%)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2)股份自己收购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也即股票期权制度)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股权买回请求权,退股权)

  公司因前款第①项至第③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①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②项、第④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③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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