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0-09-06 作者:110网律师
争议条款中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虽然该仲裁条款无效,问:那该条款中诉讼管辖的约定是否有效?
案例:
A、B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可向C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D法院起诉。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该仲裁条款无效,那D法院是否可视为双方合同中所约定的协议管辖,即A、B是否必须向D法院提起诉讼?
解答:
一:仅限于合同纠纷
二: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
三: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四:必须在: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定地、合同履 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以上5个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协议管辖。
五:当事人必须作出确定的、单一的选择,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协议选择两个以上管辖法院,否则协议无效;
六: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问题中,如果案件符合上面的几点的话,就可以视为协议管辖。
比如D法院所在地,不属于协议管辖5个法院之一的,那么协议管辖无效。
另外,如果违反了级别关系和专属管辖的话,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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