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被判赔11万 交强险“酒驾肇事免赔”失灵
发布日期:2010-09-08 作者:110网律师
保险公司被判赔11万 交强险“酒驾肇事免赔”失灵
广西新闻网灵川讯(记者邓振福 通讯员陈元发)所有保险公司都规定,酒后驾车酿成事故的交强险不予赔偿,也就是通常所称的免责条款。不过,桂林市中级法院、灵川县法院审理的一个保险理赔纠纷案件,事故虽是酒后驾车引起的,保险公司却被判赔11万元,打破了“免责惯例”。7月16日,死者家属拿到了保险公司给付的11万元赔偿款。 司机酒后驾车撞死路人 2008年9月15日晚8时28分,灵川男子蒋某醉酒后驾驶从阳某处借的一辆小型客车,由灵川县城往桂林市方向行驶,途中撞上了横过道路的妇女秦某。秦某身受重伤,蒋某却驾车逃离现场。最终,由于秦某受伤太重,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将蒋某抓获,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秦某无责任。
秦某家属向蒋某提出赔偿,蒋某说车辆有交强险,同意赔付交强险限额赔偿范围外的其余赔偿款。当阳某和蒋某向投保的天安保险桂林支公司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蒋某系醉酒驾车肇事,属免责为由拒绝赔付。 保险公司拒赔被告上法庭 今年1月12日,秦某家属将天安保险公司桂林支公司和蒋某、阳某一起告上了灵川县法院,请求赔偿秦某死亡赔偿金24.4万多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434元、精神抚慰金7万元。其中,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11万元,其余20多万元由蒋某赔偿,车主阳某负连带责任。 今年2月18日,灵川县法院审理此案。蒋某称,对于秦某家属要求的死亡赔偿金,除天安保险桂林支公司应赔偿的11万元,其余死亡赔偿金13.4万元,他愿意承担;同时愿意支付秦某家属要求的被抚养人生活费3434元以及5万元精神赔偿抚慰金。 天安保险桂林支公司辩称,蒋某醉酒后驾车肇事,根据交强险条款规定“驾驶人醉酒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因此,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灵川县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肇事车在天安保险桂林支公司投保交强险,由于受害人秦某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也没有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因此,天安保险桂林支公司应予以赔偿。 2月18日,灵川县法院一审判决天安保险桂林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秦某家属事故死亡赔偿金11万元。蒋某赔偿秦某家属死亡赔偿金13.4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434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 终审判决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天安保险桂林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桂林市中级法院,上诉称蒋某醉酒后驾车肇事,保险公司只能在医疗费用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根据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醉酒后肇事的赔偿责任,而且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致函地方人民法院和地方保监局时都明确了交强险中醉酒驾车肇事,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阳某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约定,若驾驶人醉酒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只能在医疗费用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但是,该约定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相悖的,而且该条款的约定也不能约束受害人,否则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原则。因此,天安保险桂林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2009年6月10日,桂林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月27日,受害人家属委托代理人告诉记者,天安保险桂林支公司已于7月16日履行法院的判决,将11万元给付了受害人家属。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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