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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矛盾走向和谐--论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的良性互动--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知名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丰台律师,北京

发布日期:2010-09-08    作者:110网律师
首席律师--孙奎律师 13021909386  010-63805958(法律咨询,法律顾问,诉讼代理等服务) 【摘 要】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不仅是法的价值的体现,也是民主法治的体现。自从近代报刊出现之后,新闻媒体也随之兴起和发展,如今已被 称为“第四种权力”。平衡中国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是中国实现民主法治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冲突;平衡   一、新闻监督司法的必然性与合理性 西方有句古老的法谚:“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 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这不仅是审判公开的法理根源,也是媒 体监督司法的理论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开是司法公正本身的要 求之一,同时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而媒体的报道恰能增加司 法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一、从制度设计考虑,媒体监督是遏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 的有力武器。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 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新 闻监督是一种公共权力,它的威力在于通过媒体曝光,将各种问题公之 于众,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的产生。因而有人将新闻舆论的影响推 向监督层面,称之为第四权力.
    第二、作为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审判公开的一项应有之义就是允 许媒体进行报道。在反对秘密审判和任意出入人罪等黑暗司法制度的 斗争中,贝卡利亚最早提出,“审判应当是公开的”,“以便社会舆论能够 制止暴力和私欲”。在审判活动中,法官代表国家对各种纠纷进行判断 和裁决。其判断和裁决的运作过程与结果,不仅事关当事人在权利义 务方面能否各得其所,更与能否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全社会的公 平和正义休戚相关。而新闻媒体对审判进程进行公允和详实的报道, 将法庭与社会连结起来,进而使司法活动置于阳光之下,是防止司法腐 败、保证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第三、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也是保障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在 司法程序中责任人总以弱者的身份出现,他常常被与社会隔离开来,要向 社会发出自己的声音变得十分困难。在这样的情况下,允许新闻媒体以 社会观察者的身份介入司法活动,不仅是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也是对弱者 的支持。媒体主动将司法机关的侵权行为披露于世、吁求帮助,媒体所起 的作用其实就是责任人在困境中表达权和抵抗权的自然延伸.
      二、新闻监督与司法权的内在冲突及其原因 新闻监督与新闻自由是紧密联系的。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普遍认 为新闻自由是一项宪法性权利。言论与出版自由是社会进步的动力, 人类以追求社会正义为使命,对非正义尤其是对以司法不公为代表的 行为,就有权加以反对。由此从言论与出版自由中延伸出了对司法的 监督批评权。人民既要监督司法就要知晓司法的行为,自然就应有知 情权。将上述言论与出版自由权、传播自由权、知情权、对司法的监督 批评权等综合起来,就构成了新闻自由的基本内容.
    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认为,宪法保障新闻自由,其目 的是保障一个有组织、完整、独立、自主的新闻媒体,使之成为国家三权 之外的第四权力,以监督三权,防止滥用权力,发挥制度性功能。第四 权力虽不是国家权力,但随着新闻媒体的飞速发展,其作用也越来越 大,已成为影响国家政治
、经济、社会各方面的巨大社会力量.
    新闻监督一般具有以下特性:①正义,以追求正义为首要价值取 向,将公众利益放在首位;②独立,在法定范围内不受约束;③客观,追 求事实真相;④全方位监督社会各个方面;⑤典型,以抓典型事例达到 鞭笞丑恶弘扬正气的目的;⑥及时,否则时过境迁,也就不算什么“新 闻”,公众就会失去兴趣.
    司法活动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活动,其目的在于定 纷止争,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它与公众之利益息息相关,自然也在新闻 监督之内。一般来说,司法活动具有如下特性:①公正,它是司法活动 的出发点与落脚点;②独立,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组织和 个人干涉是各国公认的司法原则;③求真,法律事实的真实是审判的基 础;④程序,法律为司法活动规定了一套完整、严密的诉讼程序.
    对比新闻监督与司法活动的特性,便会发现很多共同点,如追求公 正、独立、真实等,尤其是根本的目标是一致的。这是新闻监督促进司 法公正的基础。司法活动的公开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这就需要新 闻舆论的参与。新闻媒体通过对司法活动进行真实、公开、公正的报 道,尤其是揭露司法活动中的腐败行为,对保证司法公正起到了极其重 要的作用.
    然而,新闻监督与司法活动也存在重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并无自身利益在里面,它是超越案件利 害关系的中立裁判者,履行国家赋予的法定职责;新闻媒体是事业或企 业法人,虽以公众之代言人的身份出现,但有着事关其生存的商业利 益,有时难免会影响其公正性.
    2.被动是司法活动本性,冷静思考判决及审慎适用法律对司法活 动显得尤为重要,故司法机关常常固守司法独立原则,不愿受到外界影 响;而新闻监督是主动的,具有扩张性的,新闻媒体会主动对司法活动 这一社会热点领域进行报道、监督.WWw.qiQi8.cn   778论文在线
    3.司法活动与新闻监督虽都追求真实,但司法活动有着严格的程 序保障,包括以国家强制力来查证案件事实;而新闻监督则没有这样的 机会和条件,相反,新闻监督的时效特征决定了它不可能像司法机关那 样对案件进行深入、全面的了解,并且新闻报道简洁的风格要求,也不 可能使新闻监督的报道详实、周密. 北京房产律师,北京刑事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刑事辩护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北京丰台律师,北京海淀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西城律师,北京东城律师。
    4.司法活动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运作过程,司法人员有着较高的 法律素养和训练,而新闻从业人员则在此方面有着较大的缺陷。正是 此类诸多的差异导致新闻监督司法活动时难免出现偏差,甚至发生虚 假、歪曲事实等严重背离新闻监督目的的情形,从而妨碍了司法机关对 案件的公正审判。司法机关为避免不当的新闻监督对司法公正造成不 利的影响,自然会极力躲开甚至拒绝新闻监督,这样,新闻监督与司法 活动有时就难免会处于紧张的对峙状态.
      三、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关系的协调 学者对平衡中国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的冲突所提出的完善措施主 要包括: 1.《马德里原则》的借鉴与运用。《马德里原则》指出:“法官有责 任本着有利于新闻自由的原则,承认和落实新闻自由。法官只有根据 《公民权利和政治
权利国际公约》或特定法律的规定,才能限制新闻自 由。新闻媒体有义务尊重上述国际公约所保护的个人权利和司法部门 的独立。”杨光远、潘璠等学者认为该原则对于新闻监督权利的行使与 限制作了极有价值的规范,其中一些具体措施很值得我们借鉴.
    2.完善新闻自由的立法环境。周泽等学者认为我国应该完善法院 新闻发言人制度,以事实为根据,规范法院信息披露。他还指出,媒体 要审慎进行批评报道,法院同时也要正确对待媒体的批评。在对新闻 自由的立法方面,有学者主张通过宪法修改或宪法解释把它与言论自 由、出版自由并列一起来加以保护;也有学者或者法官认为我们应该学 习英美国家,立法规定“藐视法庭罪”处理实际冲突问题;还有些学者如 郑观应、赵东敏,则主张学习德国,制定新闻单行法.
    3.从新闻行业自身角度规范。事实上,新闻媒体的壮大,新闻的过 度自由导致了“新闻侵权”、“新闻审判”,正如学者贺卫方所指出的, “在我国,司法也好,传媒也好,都是职业化程度比较低的行业”。德国 《汉堡新闻法》规定了新闻的谨慎义务;方胜新等学者认为新闻行业首 先应当自律,传媒报道应当客观真实;龙黎飞、肖志榜等认为只有加强 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才能提升媒体的公信力,才能更好地发挥媒体的舆 论导向和社会监督作用,构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载《法学研究》第119期.
    [2]蔡国琴:《司法行为的新闻舆论监督》载《学术界》1998年第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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