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因买受人濒临破产而不履行合同的,是否构成违约
发布日期:2010-09-08 作者:110网律师
双方观点:纺织公司提出,机械设备公司与自己签订了生产线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对方有先履行的义务,即将生产线运至自己的厂房并安装调试。在得知自己经济效益不景气的情况下,作为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应该自行中止合同的履行。如果对方担心得不到货款,完全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而不能擅自停止履行义务。
机械设备公司指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面对纺织公司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现状,如果自己仍然履行合同义务,将很有可能导致自己的合同权利得不到实现。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自己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对方恢复履行能力为止。这一行为并不构成违约。
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闵彤律师点评
武汉专业合同纠纷律师闵彤分析指出,《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江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上述法律规定赋予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的权利,称之为不安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须基于双务合同且具有对价关系的互负债务。(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才有权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3)必须有确切证据方可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为兼顾合同双方利益,法律在赋予应当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安履行抗辩权的同时,又为主张该权利的当事人规定了两项附随义务:通知和举证义务。通知义务即主张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举证义务,即权利方应当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形。
经过法庭审理,判决机械设备公司中止履行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律问题
- 合同不履行逃之夭夭,是否构成诈骗罪 2个回答0
- 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人违约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赔偿损失额计算标准 15个回答10
- 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出卖人违约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赔偿损失额计算标准 2个回答10
- 如果买受人已支付违约金的方式解除合同是否可以吗 3个回答0
- 卖方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还想说我违约 2个回答2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合同签订就生效吗
- 继承遗产的债务如何分配
- 夫妻一方去世子女有权分财产吗
- 公司注销后还能被起诉吗
- 公司黄了怎么赔员工钱
- 朋友预留我的电话进行贷款会有什么影响?
- 百*科技最新索赔时间,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谢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夫妻一方经济条件不好,就一定不能得到孩子抚养权吗?
- 离婚后对方不支付抚养费怎么办
- 航*最新索赔消息,发布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公告,索赔征集中
- 约定高利息的处理
- 遇到不讲“武德”的法官,律师怎么办?
- 买房交纳定金时应当注意什么
- 七*学索赔范围,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谢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ST亿*最新索赔消息,发布股票可能存在因股价低于 1 元而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