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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等18人劳动争议仲裁案

发布日期:2010-09-13    作者:110网律师

申诉人(被反诉人):XXX,女,
委托代理人: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樊文兵律师。
被诉人(反诉人):太原市XXX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案由: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等争议
申诉人与被诉人上述争议一案,本会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诉人委托代理人和被诉人委托代理人到庭,本案现已审结。
申诉人诉称:我2000年3月1日入职被诉人,因工作出色,先后由普工提升为检查员,再由检查员提升为操作员。2004年2月之前的基本工资849元,2004年3月开始月基本工资为882元。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3年5月31日至2009?年5月31 日。我每月工作30-31天,每天工作1.0.5至11.5小时,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均无休息,但被诉人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也不为我办理社会保险。2008年3月21 日,被诉人无理将我辞退,并不依法结算工资和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求被诉人:一、支付2004年3月1 日至2008年 3月21 El的工资****元(其中力工资8002元)及拖欠工的经济补偿金7408元 -----、支付2004年1月至2月被克扣的假期工资和力口班工资1647元(其中假期工资564.5元,加班工资1082.5元)及克扣工资的经济补偿金412元; 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9848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4924元; 四、补缴申诉人入职以来社会保险;五、被诉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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