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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什么劳动?

发布日期:2010-09-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劳动法》第64条的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关于“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范围,根据《劳动法条文说明》第64条的规定,《劳动法》第64条中的“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
  (一)森林业伐木、归塄及流放作业;
  (二)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即二级高处作业;
  (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四)其他对未成年工的发育成长有影响的作业。
  关于更为具体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的劳动范围,可以参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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