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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我国物上请求权制度

发布日期:2010-09-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物权法》的颁布,对于我国物上请求权制度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具有重大意义。笔者试图通过对《物权法》相关条文的阐释,解析我国物上请求权制度。
一、何谓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是否为同一概念?通说采肯定说。笔者以为,既然我国通说认为占有仅为一种事实,而非权利,物上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便不能为同一概念。物上请求权的外延大于物权请求权的外延,除物权请求权外,其亦包括占有保护请求权在内。

二、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即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妨害。具体包括以下几种:1、返还原物请求权,即无权占有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2、排除妨害请求权,即物权人对物的支配遭到占有侵夺之外的侵害时可要求妨害人排除妨害的权利。3、消除危险请求权,即物权人对于将要妨害或者损害己物的行为或设施请求消除危险的权利。4、恢复原状请求权,即物权人享有的物权客体因他人行为遭受损害时请求他人恢复原有状态的权利,修理、重作、更换等属于恢复原状的具体手段。

有人将37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于内。笔者以为物权请求权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以物权受到侵害以后产生的债权关系为前提,二者绝无种属关系。之所以将这一债权请求权规定于物权法之中,乃基于物权保护方法体系化之需要。

三、占有保护请求权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占有人是否享有占有的权利,是否为自己占有,均不影响占有的成立。之所以设立占有制度,首先是为了维护物的事实秩序而非维护物的法律秩序,即占有一旦存在,就应受保护,任何人不得以私力改变占有的现状。其次是为了实现占有的公示功能,维护交易安全。而占有保护请求权正是为了保护占有这一事实状态而设立。

根据245条的规定,占有保护请求权具体包括以下几种: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以及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消除危险)。

四、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关系

二者同属于物上请求权,物权人既可以物权人的身份行使物权请求权,同时可以占有人身份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但二者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1、主体不同:物权请求权的主体为物权人,占有保护请求权的主体为占有人,二者有时并不同一。2、基础不同:物权请求权的基础为所有权或者他物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础为事实上的占有。3、功能不同:物权请求权在于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使已为法律确认的物权关系得到保护,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占有保护请求权在于恢复占有人对物的占有,以使物的占有人继续保持其占有状态,维护社会和平安宁的秩序,并不涉及占有物权利归属问题。4、举证责任不同:物权请求权人须证明其享有相应的实体权利,占有保护请求权人仅须证明原本有占有的事实即可。5、是否适用除斥期间不同:占有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即归于消灭,而物权请求权并无除斥期间的限制。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孟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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