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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实行社会调查员制度的探讨

发布日期:2010-09-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人民法院的司法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推进法院改革,近年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在上级法院的关心指导下,以敢为人先的精神,坚定不移地推进法院改革,用改革的方法应对法院工作面临的新挑战,解决新问题,不断将法院工作的发展引向深入,有力地维护了司法的公正与高效。近期,经市中级人民法院佳中法[2006]27号文件批准,我院将原有的少年刑事审判庭变更为少年审判庭,由原来单一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扩大为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综合性”审判庭,具体做法是: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积极探索教育式、维权式的专业审判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少年审判庭的成立,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社会调查员制度推广为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使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完善又向前跃进了一步。这对于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全面司法保护,促进佳木斯市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纵观中国法制史发展到今天,仍然延续了重刑轻民的特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制度研究,先于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司法制度研究就证明了这一点。我们根据多年的审判经验和从中吸取的教训,发现相当比例的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诱因,正是其民事权益的缺少和监护权的缺失以及无法从社会保障机构获得救济而造成的。有的未成年学生在学校遭到同学的殴打同时又受到老师的批评,因而产生对社会的报复心理。这种心理的产生究其原因正是学校和教师漠视未成年学生人身权益的直接诱因,因此,我们在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生的成因的同时,应当与探索未成年人如何维护民事权益有机结合。

中华民族是一个亲情理念浓郁的民族,出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下一代人健康成长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培养好下一代是民族的未来和希望。为确实保护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前进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率先在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引入社会调查员制度。把具有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工作,并经过必要培训的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团组织中负责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人员聘请为社会调查员,把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贯穿于整个审判过程。实行社会调查员三段式服务:第一段服务是社会调查员接受法院委托,在开庭前到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学校、家庭、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等地独立开展调查,通过走访家长、教师、亲友、邻居、同学、同事等方式,调查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经济条件,涉及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合法权益被侵害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因及心理演变过程,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要求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成长环境等,对其违法或引起案件的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对落实监管和矫治措施提出建议,并可提出调解、裁决的处理意见。第二段服务是社会调查员参加庭审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继承纠纷根据所调查的实际情况,依据法律法规提出合理建议。第三段服务是社会调查员在完成出庭工作后,经法庭同意与区关工委积极联合在本院设立的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领导小组及回访工作网络,组织社区的关工委定点定时进行跟踪回访,落实回访措施。这一措施经过实践,确实收到了一定的实效,以近日审理的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为例来加以说明:1999年4月9日17时许,原告的母亲在佳木斯市第二发电厂职工医院分娩时,由于院方接产不当,致使原告臂丛神经损伤,住院治疗18天,之后,原告分别到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首都儿科研究所附属儿童医院等医疗机构治疗。当时被告主管领导积极配合,承担了大部分费用,后来由于单位领导变更,拒绝支付费用。原告无奈只好诉到法院要求被告一次性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医疗依赖费、精神抚慰金及旅差费,合计16万元。被告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社会调查员深入到原告家中及其邻居、医院等有关单位,对原告母亲在医院的分娩情况,医生接产情况进行了细致的调查了解,写了一份详尽的调查报告。庭审中社会调查员进行了宣读,并建议原告到庭,当原告天真无邪的步入法庭时,被告看到原告那只残疾的胳膊在身前来回悠荡时,不免为之落泪,在社会调查员参加调解的情况下,当庭诚恳的答应十天之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医疗依赖费、精神抚慰金及旅差费,共计160 000元。事后,社会调查员又进行了跟踪回访,得知被告在庭审五天后就主动将16万元一文不少的送至原告家中。此案由于社会调查员细致如微的工作,原、被告双方都满意,不仅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切实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此证明了社会调查员的作用不可低估。在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充分发挥社会调查员的作用,对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大有益处,现举例予以说明:

被调查人(被告人),杨某,男,15岁,汉族,系十五中学学生,原告田某与被告杨某同是第十五中学学生。2006年11月7日,两人因琐事在学校发生口角,这是被告将随身携带的铁制手撑人向原告的面部击打过去,致使原告面部骨折。医院诊断为:左侧上颌窦前臂粉碎性骨折;左侧颌窦积;左侧颌团组织肿胀;左眶下神经损伤。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

调查员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经征得被调查人杨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于2007年2月5日对调查人杨某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此案发生前后的表现进行了调查,分别询问了被调查人的法定代理人、会见了被调查人本人及母亲。

经调查表明:1、经询问事情的经过,原告在课堂受到其他同学戏弄,被告听到后回头对原告笑,下课两人发生争执,致使发生这次事件,事情发生后,被告和同学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被告人的母亲也积极的给予治疗,先后付人民币1368.18元做为治疗费。

2、调查人杨某的家庭环境比较困难,经询问被调查人的法定代理人和会见被调查人本人后得知,其父母已离异多年,一直由母亲一人抚养,其母亲的工作比较忙,由于工作需要,很少能够在家陪他,进行彼此相互沟通,致使孩子在思想的某一方面有偏激,从而引发了此次案件的发生。

3、经询问被调查人母亲得知,对杨某发生的这件事情确实感到震惊。其在班级表现一向很好,在校期间没发现与校外人员勾结,性格很好,与班级同学交往很融洽,并能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孩子,这件事情的发生只是一时冲动。由于原告挑衅在先,出于“防卫”,才造成此次案件的发生。案件发生后,孩子也对此件事情非常后悔,愿意与原告和好,为原告补课,进行交流,重新找回彼此之间的友谊。

4 、此案发生后,调查员与杨某及其母亲进行了交谈,了解到原告与被告系同学关系,在一起学习生活中,难免发生一些摩擦,虽然中学的时间非常短暂,可同学之间的友谊,并不会随着时间的流失而淡淡的忘却,因为这也是一生中走过的重要一站,难忘的校园,难忘的同学之间友情……希望原告与被告能够重温往日的友谊,重拾推动的记忆,这点不愉快的事情会因时间而冲淡,相反,友情的可贵,同学之间的感情会更深了。同时对其母亲也进行交谈,希望不要因为这件事情对孩子的心理造成更大的伤害,这件事情从发生到现在已经历了四个多月,无论是在身体、心灵、还是在孩子的学业上造成很大的影响,孩子马上要面临中考,这也是孩子人生当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转折点,希望你们不要对孩子造成更大的压力,经过交谈,双方家长愿意坐下来谈此事,经过法院的调解,这起民事案件调解成功,双方家长比较满意,双方孩子握手言和。从以上可以看出,此案能够顺利调解成功,社会调查员起到了积极的不可估量的作用。

前进区法院少年审判庭在佳木斯市内各法院率先出台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的同时,加强日常工作中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全面加强司法管理,将现代司法管理理念渗透和落实到审判管理、制度管理等方面,全力探索和实践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保障社会调查员工作的顺利开展。该院就社会调查员工作中存在的社会调查报告针对性不强,书写不规范等问题进行了指导并指出今后的工作方法:一是丰富社会调查员的调查内容,包括未成年人的兴趣爱好与特长,人际关系及其身上的闪光点;二是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形式,社会调查报告分为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处理建议等六个部分,在用语方面应注意用语不带感情色彩的中性词,三是对社会调查过程中取得的相关资料进行深入分析,系统地归纳,总结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未成年人违反社会治安案件发生的成因及预防措施等。因此类案件既扰乱了社会秩序,也给未成年人自身和家庭带来了不幸,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因素。为此,开展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至关重要。前进区法院少年审判庭以此为依托,综合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工作。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授予社会调查员一定的权力,使公权力与私权力相互结合,在私权力保护无力的情况下,及时利用公权力予以干预,对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抚养权、监护权、人身健康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由社会调查员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关心及保护。如在调查中发现有遗弃、虐待、不尽抚养义务,应当继承的遗产而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况时,社会调查员要及时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反映加以制裁。并要求居委会(村委会)街道、社区出面干预甚至代理诉讼,以此来正确确立国家干预制度,以便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前进区法院在实施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的同时,还注意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办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和宣传教育工作;二是在办案中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切实维护未成年人权利,做到寓教于审,达到教育的最佳效果;三是对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进行跟踪性的回访、使其真正接受教育;四是开展综合治理,充分利用学校、社区和媒体的途径,做好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和犯罪预防工作;五是与学校联合积极参与制定、总结未成年人保护的措施和改革经验,把未成年人犯罪消灭在萌芽之中。为了提高调查员的水平,法院定期组织培训,使调查员具有很高的职业操守,能够做到善于与未成年人进行交流,完成客观真实的社会调查报告。并对调查员建立档案,定期考评,总结经验。

总之,在开展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实行社会调查员制度的实践,使我们认识到未成年人有自己的特点和特殊需要,通过调查,鼓励全社会来关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改革,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等方面的问题,已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多进行实践和理论的研究,推动我市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发展。我们认为要建立完备的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的司法制度和体系只能以社会各界的丰富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为依托,在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改革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高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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