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与当前我国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不适应

发布日期:2010-09-21    作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与当前我国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不适应

目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文化水平整体上还偏低,法律知识欠缺,对当前的举证时限制度了解不多甚至根本不了解,往往无法正确理解某一证据的作用,无力保证举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别是在不了解对方当事人的主张和举证情况的情况下,其举证更加困难和盲目,要求他们在庭前的举证期限内一次性充分有效地完成举证,只能是立法者或司法者的空想。另一方面,我国公民通过电视等媒体了解到的多是“包拯微服私访”式的办案方式,自认为法院肯定应该认真调查了解案情,裁判案件肯定应该尊重客观事实,对举证不力或逾期举证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严重性估计不足,在举证期限内不举证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的首次开庭时才当庭提供证据的情况并不鲜见。目前,许多案件的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或自认为案件简单而不愿请律师或其他法律专业人士代理诉讼,同时有许多代理案件的人不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而是对法律一知半解的法律工作者,因此我国的诉讼代理制度并不能有效避免上述情形的发生。上述情形,在农村和偏远地区表现尤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执行上述操作方式(开庭前举证期限届满),严格按照《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时限制度来处理案件,必然会出现许多与客观事实相悖的事实认定与裁判结果,增大实体不公的裁判的比例。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人民群众对法律和司法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动摇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极大地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