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夫妻共同被告
发布日期:2010-09-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案件增多的原因
1.原告当然地认为被告夫妻应当承担共同偿还债务的义务,而将夫妻列为共同被告。
2.原告担心被告在其起诉后,通过假离婚等方法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另一方,造成生效裁判文书无法履行。
3.、由于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法院在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时,是否可以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夫(妻)为被执行人,规定不明,因此不少法院在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时,拒绝将被执行人的夫(妻)追加为被执行人,造成原告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的争议
1.送达问题:有观点认为,由于两被告系夫妻,只要将文书送达其中一人即应视为送达,而不需要分别向两被告分别送达;也有观点认为,文书送达其中一人即应视为送达,但有一方明示不得由另一方代收的除外;另有观点认为,虽然两被告系夫妻,但需要向两被告分别送达,否则对另一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证据问题:原告是否必须证明债务是直接或间接为了被告夫妻的共同生活。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只要债权人没有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被告夫妻也无证据证明原告知道被告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法院就可以直接判决被告夫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为防止原、被告相互串通损害被告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的债务是直接或者间接为了被告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
3.判决问题:法院能否依夫妻双方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直接判决被告夫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有证据证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外,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被告夫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的债务即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另一方与原告无直接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法院不能直接判决被告夫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三、解决对策
无论法院直接判决被告的夫(妻)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还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夫(妻)为被执行人,被告承担责任的基础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的债权实现基础均不会受到过多影响。而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夫(妻)为被执行人的方法更为高效、简洁,为了减少当事人及法院的讼累,首先在程序上应明确禁止原告将与尚未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列为被告,同时赋予原告对被告夫妻共同财产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明确规定法院在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时,只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直接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夫(妻)为被执行人;其次,应在实体上进一步细化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特别应当明确规定一个除外条款,即对于超出一定金额的债务,债权人应当告知债务人的夫(妻),否则该债务不能视为妻共同债务。
喻国弟 魏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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