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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包厢的最低消费

发布日期:2010-10-10    作者:邓寒鸣律师
关于包厢的最低消费
   
    对于某些酒店和娱乐场所对包厢设立最低消费问题,一向争议较大。
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家,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这表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具有自主选择权,也意味着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哪些商品或哪些服务的权利。但商家对包厢设定最低消费是不合理的,它限制了消费者选择权。商家不论以何种方式设置包间最低消费标准都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损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限制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包间最低消费标准是强制性的餐饮费,是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认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尽管2007121日实施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规定,餐饮企业“需明示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也并不意味着只要餐馆明示了包间最低消费标准,该收费行为就合理合法的。
也有人认为,设立包厢最低消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现象,从法律上讲是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的行为。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大多数商品和服务来说,比如在饮食消费服务法律关系中,消费者和经营者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强调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并不随意为当事人设置权利和义务,只有当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或者滥用优势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时,法律才出面予以干预。而餐饮业属于充分性竞争的行业,只要符合《价格法》规定的明码标价,而且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商家在经营中不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就应当认为是合法的。
本人对包厢设立最低消费不持反对观点。
其一,对包厢设立最低消费符合经济学原理。商家对包厢的定位不一样,投入的装修成本较大,消费档次当然要求相对较高。就象宾馆的总统套房与标准间的收费存在差异一样,是正常的。而且包厢服务成本较高,消费者在包厢的消费环境、服务待遇肯定与大厅不一样。任何商家从事经营行为都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家是否决定对包厢设立最低消费标准,通常是在权衡利弊之后作出,如果设立最低消费标准影响到其经营收入,商家自然不会设立。相反,如果商家的菜品或服务质量较差,即使对包厢不设立任何消费标准,同样不会有消费者光临。
其二,对包厢设立最低消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消费者与商家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属于一种合同关系。合同讲究平等自愿,对于商家设立有最低消费标准的包厢,消费者有权决定是否使用,因为餐饮和娱乐并非垄断行业,消费者如果认为商家的行为不合理或不可接受,完全可以另作选择。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的选择权不能作扩大解释,即不能因为消费者享有的所谓“选择权”而损害商家的利益或商家的经营自主权。
其三,对包厢设立最低消费的行为应由市场进行调节。市场经济就是竞争经济,如果一家酒店对包厢设立了较高的最低消费标准还是顾客盈门,说明其必有自己的竞争优势。相反,很多没有设立最低消费标准的酒店却无法经营。这就体现了市场经济的最终结果就是优胜劣汰。
建议:对于设立了最低消费标准而又使消费者多有微词的商家而言,建议根据成本测算,设立一个最低消费额度,额度以下,收取固定包厢费;额度以上,不另收取。但这些规定必须事前明示,而不得在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或消费之后提出,否则便有欺诈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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