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法律常识 >> 合同常识 >> 查看资料

人身有伤害免责条款无效

发布日期:2010-10-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现实生活中,无论是何种合同的发包方,绝大部分都在合同中附有免责条款。所谓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旨在免除、限制一方或双方将来责任的条款。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3条第2项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从该条款可知,造成承包方人身伤、亡的行为,无论是故障或者过失行为,均不能免责。过失行为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轻信损害结果不会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同时,《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的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据此,上述工程承包合同总体有效,但其中的免责条款无效。故发包方、承包方应根据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如协商不了,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1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