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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东海划界争端之我见(二)

发布日期:2010-10-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表一 冲绳海槽与挪威海槽地貌特征之比较 序号 名称 长(海里) 宽(海里) 深度(米) 周围水深(米)
1 挪威海槽 430 30—70 235—650 小于200
2 冲绳海槽 648 19—80 894—2700 90(平均)
上表清楚地显示出,冲绳海槽的地貌特征比挪威海槽显著得多。不仅如此,两者地质构造的情况也迥然不同。包括挪威海槽在内的整个北海下面都是陆壳,而冲绳海槽底部的地壳厚度为18.5—22公里,(38) 属于陆壳向洋壳过渡的构造带,并且陆壳特点少而洋壳特点多。(39) 其西侧属于陆壳,厚度达30公里以上;而其东侧琉球岛弧的地壳则薄得多。这样看来,如果说挪威海槽中断了挪威海岸向北海的自然延伸的话,那么地质、地貌特征比它显著得多的冲绳海槽无疑中断了日本琉球群岛向东海的自然延伸。因此,直到冲绳海槽的东海大陆架完全是中国领土的自然延伸。
; 四 东海划界不应以海岸中间线为界
中日两国处于两个分离的大陆架,而非“共大陆架”的事实对两国间的大陆架划界具有决定性影响。冲绳海槽的存在使得“与测算每一国领海宽度之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等距离方法不适宜中日大陆架划界,(40) 因为这样的等距离线只平分了两国海岸间的距离,而没有平分两国的“权利重叠区域”,即冲绳海槽轴线和日本200海里界限之间的区域。事实上,海岸中间线将位于“权利重叠区域”中间线的中国一侧,同时也就从理论上否定了中国根据1982年公约所享有的主张直到冲绳海槽的构成其领土自然延伸的全部大陆架的权利。因此,以海岸中间线为界将完全违背公平划界的要求。相反,如果适用国际法院所强调的“平分重叠区域”这一公平原则,那么东海的大陆架边界应当是一条位于冲绳海槽轴线和日本200海里界限线之间的等距离线。这方面的一个重要先例是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划界。
印尼/澳大利亚在阿拉费拉海和帝汶海的划界与中日东海划界十分相似,两者都是相向国家间的划界,都存在着显著的地貌特征,而且冲绳海槽与帝汶海槽的基本情况也大致相当(参见上表),然而后者在印尼/澳大利亚间的一系列划界中都被赋予了重要作用。帝汶海槽距帝汶岛以南25—50海里,其轴线大致与帝汶岛的南部海岸平行,宽达70海里,最深2380米。澳大利亚认为该海槽切断了澳大利亚与帝汶岛之间的大陆架,因此主张以海槽轴线作为两国大陆架界线。而印度尼西亚则认为两国间是一个单一的大陆架,帝汶海槽只不过是这个单一大陆架上偶然出现的海底洼地,因此主张使用中间线。(41) 经过谈判,两国1972年将大陆架界线定在帝汶海槽轴线和中间线之间,并且更靠近帝汶海槽轴线,从而将争议地区的80%划给了澳大利亚。(42) 1989年两国在“帝汶缺口”(43) 设立共同开发区时又将帝汶海槽轴线作为开发区的北部界限。(44) 而1997年两国将海床边界向西延伸时再次赋予了地貌因素以重要作用。(45) 从点A49开始,海床界线与基于中间线划定的专属经济区界线分离,位于后者以北,更靠近印尼海岸。而从点A51到点A79的海床边界则是一条位于澳大利亚大陆边外部界限和印度尼西亚200海里界限线之间的等距离线。这样,大约1800平方海里的海床和底土距离澳大利亚的最近领土超过200海里,而距离印度尼西亚却不足200海里。(46) 中日大陆架划界可以参考的另一个重要先例是1974年日本和韩国建立共同开发区的实践。与中日东海划界面临的困难相似,韩国在东海同样主张适用自然延伸原则划分与日本的大陆架边界,而日本则同样坚持按照中间线划界。由于分歧严重,两国1974年只就划分北部大陆架边界达成协议,(47) 而在涉及冲绳海槽的南部大陆架建立了一个面积约24092平方海里的菱形共同开发区。值得注意的是,开发区的大部分位于日韩假想中间线的日本一侧。(48) 这一先例具有重大意义,它说明日本同样认为在东海大陆架划界时应当考虑冲绳海槽的存在。
除大陆架划界外,中日两国在东海还需划分专属经济区边界。然而,由于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基础只有距离一个标准,因此专属经济区划界中并不需要考虑地质、地貌因素。1992年“加拿大/法国案”的仲裁法庭指出:“当案件的目的是对大陆架及其上覆水域进行单一的、全方位划界时,海床的自然结构就不再重要了”。(49) 因此,要使冲绳海槽在划界中发挥作用,就需要像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划界那样分别为海床和上覆水域划界。这当然极有可能导致两条不同的界线,因此两国还需要就有关重叠部分的管辖权分配问题做出安排。(50)
就中日专属经济区划界而言,虽然同大陆架划界相比,海岸中间线可能发挥更大的作用,但画中间线所需的基点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而绝不能由一国单方确定后强加于另一国。协议划界是位于包括“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在内的“所有其他”划界规则之上的“首要规则”。(51) 其次,鉴于双方有关海岸线长度之间存在重大差异, 专属经济区界线也不应是一条严格的中间线。在划界海区,中国一侧包括台湾在内的海岸线长度为748公里,而日本琉球群岛面向东海一侧的海岸线长度仅为415公里,(52) 比例为1.8∶1(中∶日)。从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的划界实践来看,如此悬殊的海岸线长度差别足以构成修改中间线的充分理由,从而将更大的海域划归中国。国际法院和仲裁法庭一直强调公平的划界应当在归属于有关国家的海域面积和各自海岸线长度之间产生一个“合理的比例”。(53) 而在1984年“缅因湾案”中,美加两国的海岸线长度之比虽然仅为1.38∶1,但国际法院分庭仍然认为这一差别具有“不可否认的重要性,……为修改等距离线……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因此将中间线做了有利于美国的调整。(54)
五 结论
海洋划界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需要有关国家通过协议实现公平解决。一国企图单方面确定国际海洋边界并将之强加于对方的行为是国际法所不允许的。就中日东海划界而言,由于冲绳海槽中断了两国领土在东海的自然延伸,因此公平的大陆架划界结果应当是一条位于冲绳海槽轴线和日本200海里界限线之间的等距离线,而不是日本所主张的两国海岸间的中间线。专属经济区的界线可以海岸中间线为基础,但有关基点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同时,鉴于两国有关海岸线长度之间存在重大差异,因此应当将中间线做有利于中国的调整。基于上述分析,日本在东海单方面划定的中间线是毫无国际法根据的,而其基于这条非法界线提出的对东海海底资源的主张,以及对我国开发“春晓”油气田的指责,当然也就都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了。(55)
注释:
① 赵理海:《海洋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1—42页。
② 杨金森、高之国编:《亚太地区的海洋政策》,海洋出版社1990年版,第32—34页。
③ “沈韦良副团长在第七协商组会议上的发言(1978.4.25)”,载《我国代表团出席联合国有关会议文件集(1978.1—6)》,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126—127页。
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6年第5号,第2页。
⑤ 第2条。该法自1998年6月26日起施行。
⑥ 第1条,第2条。该法自1996年7月20日生效。
⑦ 中国对此多次表示强烈抗议,认为该协议侵害了中国对东海大陆架的权利,因此“完全是非法的、无效的”。两国不顾中国抗议于1978年6月22日交换批准书使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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