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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伤残等级标准(1级)-重庆沙坪坝区马平原律师

发布日期:2010-10-23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提示:发生交通事故后,请第一时间打110122报警;便于分清责任,顺利解决纠纷

伤残等级鉴定技巧:一般在交警队主持调解时进行一次鉴定,然后协商相关的赔偿金额;如果达不成一致协议,或者虽达成协议,但一方不愿意履行,(交警队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后再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这样一方面可以节省预缴的部分诉讼费,另一方面对鉴定结论双方扯皮的机率降低;

 
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如果受害人经济能力有限,前期可不收取任何费用(重庆主城以外另行协商),受害人前期不支付任何律师服务费,成功后才付律师费。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请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1
 级伤残
  4.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 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 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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