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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

发布日期:2010-10-28    作者:110网律师
情势变更原则
邓明友律师
   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及金融危机的爆发,许多已经签订的合同因为客观情况发生了根本的改变,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了应付这种复杂的局面和保障经济的稳定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作了关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司法解释,其中第二十六条对情势变更原则进行了解释。现在就该原则的概念、实用条件、效力、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进行归纳和阐述,供大家参考。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情势变更原则就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即合同成立以后,因与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发生了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动,在这种情况下造成当事人一方遭受重大的损害,这个时候双方当事人就应该重新协商,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变更合同、解除合同。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适用:(一),应该有情势变更的事实,也就是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二),情势变更,必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三)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也就是由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意外事件所引起;(四)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于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情势变更发生后,如继续维持合同效力,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效力。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当事人来讲主要有两个效力:(一),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可以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重新达到平衡,使合同履行变得公平合理。变更可以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变更,如合同标的数额的增减、标的物的变更、履行方式等。(二),解除合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规定,如果变更合同尚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就可以解除合同。
四,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情势变更原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可以适用:(一),物价飞涨;(二),合同基础丧失;(三),汇率大幅度变化;(四),国家经济贸易政策变化。
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当注意的事项。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当注意的事项是:(一),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在案件中适用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二),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请求,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而不能依职权直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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