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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成立要件

发布日期:2010-10-30    作者:110网律师

建设工程合同成立要件
邓明友律师
建设工程合同就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不是一般买卖、销售、加工和服务合同,它是庞大的建筑产品,是按照发包人对其功能、规模、标准、工期及中标价格的要约,在指定地点,由承包人承诺并通过承包人进行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接收工程、竣工后试验与考核等实施阶段逐步完成,发包人按照实施阶段逐步支付合同价款的建筑产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涉及范围广、实施阶段复杂、施工时间长及标准要求高的合同,合同履行结果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才能够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在建设工程过程中,对参与主体的资格要求严格,合同签订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实施阶段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要件相当复杂。为了便于建筑工程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和把握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合同的成立要件进行归纳和阐述,供建筑从业人员参考。
一,对建设方即发包人的主体资格的要求是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发包人。
二,对建设项目的要求是必须取得立项、规划许可、环境评价等,而且还必须通过设计、环境、消防和职业健康等检查及申请批准开工报告等。
三,对承包人的要求是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及相关承包行业的相应资质等级等,不具备法人资格和相关承包行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允许作为承包人。
四,对签订合同的程序必须符合要约与承诺的相关程序,特别是招投标的程序。
五,对施工阶段即建设工程合同的实施过程的要求是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具体讲就是必须遵守《建筑法》、《合同法》、国务院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管理条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相关建设行业的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检验规程。
建设工程合同只有具备上述五方面的要件,才能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缺一不可。上述要件与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情况形成对应,请参照《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认定及处理办法》予以理解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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