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能否以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主张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10-11-07 作者:110网律师
上海资深房产律师周素文分析认为,卫先生与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且因缺乏相关材料而根本不能办理房产证。故卫先生可以依法要求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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