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运会将成为开发商延迟交楼的正当理由
亚运会将成为开发商延迟交楼的正当理由
文/ 杨海亮律师
我们且先看看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GB/T 17986.2-2000第八条:“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 。3、 。”
再看看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0年10月15日《关于印发<广东省亚运会期间空气质量保障措施方案>和<2010年第16届亚运会空气质量保障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粤环发[2010]100号)文件,其中《广东省亚运会期间空气质量保障措施方案》的相关规定:“适用时间:2010年11月1日~2010年12月20日。...主办城市广州,协办城市佛山、东莞及对广州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清远、中山列为A级区域,...A级区域五个重点城市,要停止一切建筑、拆迁、市政建设等施工工程,必须施工的重大工程项目,需取得住建部门等相关主管部门的特殊许可。”
看完以上两份材料,即可联想到以下问题:因政策原因导致停工,能否成为开发商延迟交楼的正当理由?
先说说不可抗力,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有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实践中一般将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洪灾等认定为不可抗力,台风则不一定(因为台风属于季节性气候,有其规律性,沿海每年都会有台风,按常理可以预见每年大概多少次、多少级,这在项目开发建设前期的环境调研时,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凭其建设经验都应当知道。),学理中的主流观点认为,政策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深层法律学术问题,在此不详细深究)。
既然政策原因导致停工不属于不可抗力,那么开发商能否据此予以正当延迟收楼时间?这得回到本文第一段“2、 。”,开发商的猫腻就在此!因为一般的开发商都将此空白处填上了类似“为配合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等原因引起的延误”之类的话,有此“护身符”,遇到亚运会期间环保厅的停工令,就完全可以相应的顺延交楼。其理由如下:
首先,《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意思自治是民法的精髓,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规定其他无效、可撤销情形除外),达成的合同都会受法律保护。以上关于政策的实施引致延误的约定是合法的,有效的。
其次,政策原因属于第三方原因,停工令突然下发,谁都无法预测,合同双方对此都无过错,虽然合同执行的严格责任原则,但按常理推测据此停工而顺延交楼对合同双方是公平、合理的,可以接受的。
由此可知,如果购房合同对“政策的实施等原因引起的延误”有约定,则应当按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对此没有约定,法院可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此予以裁决。总之,不管何种情况,在日后业主追讨延迟收楼违约金的案件中,这必将成为双方在法庭上争论的焦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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