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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0-11-10    作者:毛薛良律师
 
   最近接到许多关于自然人借款纠纷的咨询,借款数额少则几千,多则几十万。有的借据只有简单的一句话:某某今借到某某**元,有详细点的写着:某某以自己的房子作为抵押,有的甚至连借据都没有,只有一张汇款单,更有甚者借的是现金,没有任何书面证据。于是等借款人迟迟不还款时,麻烦就来了。本律师现将民间借贷书写借据应注意的有关问题总结如下:
 
一、写借据的重要性。
借据,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的书面文件,一旦发生诉讼,则能成为证明借贷关系最有力的证据。如果不写借据,诉讼时就很难证明发生了借贷关系,即使有银行的汇款单,也要寻找其他证据证明该汇款是属于借款。所以借款给别人时,一定要拉下所谓的“面子”,要对方书写借据,才能有效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律师在此特别提醒儿女结婚父母给钱买房时出具借据的重要性。笔者办理的一些离婚案件中,儿女结婚时,父母为其买房,或为其提供首付,或给予一定数额的支持,结婚买房时欢欢喜喜,可出现离婚时,就争的面红耳赤,父母要帮儿女要回“支助”的房款,但许多情况下都没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所以,父母如果不要求写借据,一不小心就从借款关系变更了赠与关系!特别是儿女婚后支助的房款,变成赠与两人了!故,以后想要回房款或者帮自己的子女要会房款难度可想而知。
 
二、借据应当包含的内容。
1、首部。首部写上“借据”、“今借到”都可以。
2、内容。内容包括借款人、贷款人(出借人)身份信息、借款金额、支付方式、还款期限、利息等。
借款时一定要核对借款人的身份证,名字不能写错,防范对方用曾用名、小名、谐音字代替,并要求留借款人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以便对方不还款时起诉有对方的身份资料
支付方式要注意写明是现金还是银行汇款,在支付现金或者银行汇款后,最好再让对方写一份收据,以证明收到该款。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还款期限,可写可不写,写的话,就要在还款之日起两年内追诉,否则一不小心就过了诉讼时效。不写的话,视为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可在实体权利保护期的20年内要求其还款,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随时要求对方还款,但应给予其一定的合理时间。
利息要注意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另,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的,自催款之日或诉讼之日才计算利息。所以,借据上可注明“借款人逾期还款的,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利息”之类的话。
至于担保事项,可要求对方找担保人,但民间借贷为了方便,特别是数额不大的借款中找担保人是不太现实,如果数额大,本律师建议对方能提供担保人或办理抵押登记最好。房屋抵押问题,因为房屋属于不动产,要想享受抵押权,必须去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所以在借据中仅仅写上拿房子做抵押是不能享受抵押权的。
3、其他
签名与日期。签名要注意让对方加盖指模,因为指纹是人体身份的标识之一,每人都不同,笔迹可以模仿,而指纹很难。
借款地点。在写借据时,写上借款地点是十分必要的!因为一旦发生诉讼,涉及到法院管辖权的问题,民间借贷属于借款合同,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现实中民间借贷大都发生在外地,如果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又没有对方在外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证明的,只有去被告老家所在地法院起诉了,诉讼成本可想而知。如果写上借款地点,即使发生了纠纷,可以直接凭借据在借款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了
还款后借据的保存。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张三借款给李四,写了借据,李四通过银行汇款还款后,将张三的借据要回并撕毁,然后以不当得利为由状告张三要回银行汇款。由此可见,即使对方还款了,借据依然要保管好,对方还款写收据给对方即可,万万不可退回借据,以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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