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网上侵权案的是与非
发布日期:2010-11-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争论之一:一方主张网络是虚拟的,与现实生活不同,网上的事情应该网上解决;另一方主张网络是 现实的延伸,当然要遵守现实的法则,当在网上解决不了的时候自然应该拿到现实中来解决。应当看到的是,网络是虚拟的,但是网站和网民都是现实中的主体。在 网络社会中,最基本的主体就是网站和网民。网站是要经过注册的实体,要由现实中的人或者公司来经营。网民也是现实中的人,并非虚幻的人物。在虚拟的空间 中,虽然在一般情况下没有人或者很少有人知道某一个网民的具体身份和地位,但是,网民不是虚拟的主体,是有具体的自然人作为其根据的。一个网民可能会有几 个网名,或者几个网民共用一个网名,但不论怎样,都是有人在使用这个网名,不存在没有现实社会地位的人的网民。正是因为如此,网站和网民就必须在网络行为 中,遵守国家的法律,不能因为网络是虚拟的空间而违背国家法律,侵害他人的权利。“网上的事情应该网上解决”的主张,是不现实的,因为网络只是社会的一个 部分,网络没有自己的法律,没有自己的法庭,网络纠纷无法在网上解决,只有在现实社会中,用现实社会的法律予以解决。
争论之二:一方主张 网络是自由的,任何人都有发表自己见解的权利,如果因为言论不利于自己而闹上了法庭,会使网络自由受到损害;另一方则认为自由总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自 由,在网上也要遵守相应的法规。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自由的相对性的含义就是,任何人在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的时候,都必须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以行使自 己的自由、权利为借口而侵害他人的权利和自由。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规则,也是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自由必须遵守的准则。如果认为自由就是绝对的,就是不 得限制的,这个社会的基本秩序就没有办法维持,人的基本权利也就不能得到保障。在网络社会中,很多人往往认为网络是一个自由的空间,可以任意所为,不受法 律的约束,因而可以张口就骂人,甚至无中生有,对其他网友进行攻击、谩骂、诽谤或侮辱等。这是网络中十分恶劣的风气。这也是破坏网络秩序的一种恶劣做法。 发表见解和诽谤他人是有原则的区别的,正常发表见解,在任何时候都是允许的。如果以谩骂和诽谤的方式发表见解,并且针对特定的他人,就是侵权行为,应当承 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争论之三:一方主张原告自己也有和被告一样的行为,骂不赢就告上法院是很卑鄙的;另一方认为无论原告是什么人,她都有 权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对此,应当有是非观念。在任何发生争执的行为中,都有是非曲直。按照报道的本案案情看,是被告首先对原告进行诽谤,实施侵害原告名 誉权的行为。原告在受到了诽谤之后,在网站上发表意见,要求被告不要再实施这种行为了,是维护自己权利的行为,是应当肯定的行为。在此之中,如果原告自己 的言辞有不当之处,在一般情况下是应当谅解的;如果情节严重,或者在此之前原告对被告也有类似的行为,也同样构成侵权行为,被告也可以起诉她,请求法院判 令其承担侵权责任。在法律面前任何人都是平等的,都平等地受法律的保护。当任何人的权利受到侵害,都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争论之四:虚拟的 ID究竟有没有名誉权?因为会发生一个ID多人共用,或者一个人使用多个ID的情况。笔者认为,ID即为网名,实际上是与自然人的笔名、艺名、别名同属于 一样性质的东西,都受姓名权的制约和约束。在网名上,特别地体现了自然人对于自己姓名的支配权利,可以自由地决定自己的网名,使用自己的网名,变更自己的 网名,而不受更多的拘束。一个人使用几个网名,是姓名权中命名权的体现。一个网民不管使用几个网名,它的主体不变。几个人使用一个网名,是网名的重合。对 此,都有相应的法律或者法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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