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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民事诉讼费用制度

发布日期:2010-1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民事诉讼中,影响当事人接近正义、实现诉权的因素繁多,而民事诉讼费用制度设置的优劣无疑是其中重要的一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于2007年4月1日实施以来,我国诉讼费用制度在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在实践中仍暴露出某些缺陷。本文试图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作一简 要评析,从而为诉讼费用制度的完善作进一步思考。
        1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概述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需要耗费国家和当事人一定的成本,即进行诉讼时各自都需要分担一定的诉讼费用。日本学者棚濑孝雄将诉讼费用称为“生产正义的成本”, 并将其分为由国家分担的审理成本和由当事人负担的诉讼成本。[1]诉讼费用制度所要解决的就是在国家和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相互之间如何合理分配这种生产 正义的成本,以及保障当事人充分利用诉讼救济程序实现自己的各项基本权利,从而达到解决纠纷的最终目的。[1]
        2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之评析
        我国2007年修订的《办法》自实施以来,较之过去的诉讼费用规则而言,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总的看来,还存在某些欠缺,本文就以下几个方面作一简要评析。
        2.1对民事主体的保护不平等
        《办法》第44条规定诉讼费用的免交仅适用于自然人,而将法人和其它组织完全排除在免交的主体之外。法人和其它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应当和自然人一样受到平等的保护,是法律的内在要求。因此,这种平等待遇同样也应该体现在司法中。
        2.2诉讼费用的范围略显狭窄
        我国的诉讼费用仅仅包括程序费用和法院审理时实际支出的费用,而将当事人进行诉讼时支出的必要费用排除在外。世界上的很多国家,如德国、日本等,都将当事 人进行诉讼时支出的必要费用作为诉讼成本由当事人分担。某些学者认为,我国把当事人费用和律师费用排除在诉讼费用范畴之外的做法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在诉讼 费用制度上的体现。[3]
        2.3个别条文的规定不合法理
        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制作的调解书在当事人签收后即生效,且不得上诉。因此,当事人不服调解时只能申请再审,而根据《办法》第9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申 请再审时需交纳诉讼费用,该规定似乎值得商榷。设想,某一案件在调解时违背了一方当事人的意愿,且造成该当事人违背意愿的原因是由于法官的强迫,此种情况 下该当事人申请再审时仍要求交纳诉讼费用显然是不合理的。
        3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几点建议
        3.1立法主体的“正位”
        我国现行的诉讼费用征收规则是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从全世界范围看,大多数国家诉讼费用的立法权都是由代表民意的国家机关行使。与世界各国一样,我国的诉 讼费用立法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似乎更为妥当。首先,人民法院在性质上属于独立的司法机关,其并非行政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只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 关负责,这决定了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才有权对人民法院的诉讼工作事项做出相应的规定;其次,诉讼费用制度对公民依法享有的诉权能否实现有着直接影 响,不应由国家行政机关恣意决定,而应交由代表民意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立法规定;再次,通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立法进行统一、明确的规定可 以有效规范法院的收费现象。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委员会制定统一的诉讼费用征收规则。
    3.2健全法律援助制度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援助制度作为全体公民都享有的一项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在各国的法律中。它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又主要体现 为一种“贫穷人的权利”。 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是为社会上的弱小群体接近司法提供了更多的机会,是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我国法律的援助主体基本是法院,范围过于 狭窄。笔者认为,我国应当进一步扩大健全以法院之外的主体为援助主体的法律援助制度,努力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尽可能地广泛募集社会对法律援助 的捐助。另外,还可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导入法律诊所式教育,利用法学院师生的力量,向社会贫弱者提供法律帮助,整合社会有效的援助资源,客观上缓解国家 提供法律援助供不应求的局面。[4]
        3.3将民事诉讼费用的范围予以扩大
        扩大民事诉讼费用的范围,实际上就是在诉讼当事人之间增加分担的诉讼成本。一般情况下,诉讼都是基于败诉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而引起的,如果将胜诉方 进行诉讼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转移给败诉方承担,不但可以更好地保护胜诉方的权利,还可以起到惩罚败诉方的效果。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当事人进行诉讼所需的 必要费用(如食宿费、差旅费等)纳入诉讼费用的范围,当聘请律师成为必要时,律师费用也应包括在内。当律师费用成为诉讼费用时,对规范我国律师业的发展也 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将律师费纳入诉讼费用的范围是一举两得的事,我们又何乐而不为呢?
        3.4规范律师收费制度 
    随着社会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其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但是,由于法律知识的专业化和复杂化,真正熟悉法律的人可谓少之又少。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律师成为了帮助当事人接近法院、实现诉权的引路人。目前,我国的律师收费是由当事人和律师双方协商,从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角度来看,还 是略显过高且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这无疑为当事人实现诉权增加了又一道经济障碍。因此,规范律师收费成为了民事诉讼费用的一个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律师的 收费标准应当由各地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案件处理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另外,为增强律师的使命感,在律师的收费制度中还可以引入胜诉酬金 制,即获胜的律师可以从当事人所获利益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报酬,从而为委托人提供更多实现诉权的机会。
        4结语
        诉讼费用制度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有着直接影响,为了让所有公民真正接近司法或者真正享受司法福利,为了确保当事人诉权的实现,合理的诉讼费用制度就显得 更加重要。因为公民寻找解决纠纷的途径时,只有在认为所选择的方法合理才会进而采用,否则会回避而寻觅其它途径来解决纠纷。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完善有 待进一步加强。
参考文献:
[1]陈育红.对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反思[J].法制与社会,2009,(3).
[2]廖永安.民事诉讼费用:构成及影响因素[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18).
[3]廖永安,赵晓薇.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制度改革的宏观思考[J].人民法院报,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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