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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同意妻子能卖房吗?

发布日期:2010-1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例】孙女士购得一套商品房,产权证是其丈夫的名称。孙女士后通过中介机构将该房屋转让给张先生。孙女士与张先生签订一份《购房合同》,约定孙女士将该商品房转让给张先生,张先生先支付90%的房款,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张先生再支付房款余额。购房合同还约定张先生向孙女士支付20000元的购房定金。购房合同签订后张先生依约向孙女士支付房款及定金。事后,孙女士丈夫李先生以妻子转让房屋并未征得他同意而不同意转让该房屋。张先生认为因孙女士的原因导致双方不能继续履行购房合同,要求孙女士根据合同的约定向其返还已付购房款并双倍返还定金。律师观点无效合同不具法律约束力
  【律师说法】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夫妻双方非因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共同意见。孙女士的丈夫李先生作为房屋共有人,其妻子未征得其同意,也未有其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转让房屋的,李先生有权主张孙女士与张先生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其依据主要有:
  1、《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更是明确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
  无效的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责任承担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在确定张先生不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孙女士应返还张先生房款及定金。提醒买房先查房屋产权
  根据《婚姻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应当共同处分或征得另一方同意,一方擅自处分的可能被认定无效。而且转让共有房产时未有其他共有权人签字或授权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拒绝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目前二手房交易愈趋升温的同时,买受方在购买房屋时应注意审查出卖方转让的房屋产权情况,如是共有房产的,应要求共有权人共同在合同中签字或提交授权委托书,以保护交易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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