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丈夫曾经的悔过书,离婚诉讼时妻子可做为精神赔偿的的依据

发布日期:2010-11-17    作者:110网律师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夫妻感情不和导致离婚的,相当一部份原因是一方感情出轨所致的。但无错一方难于取证,或者因取证程序不合法,不被法院采纳,因此受害方寻求法律保护无门,自己的权益难得到保障。其实在我们现实生活中,配偶一方有外偶时,夫妻感情尚可,双方还有一起共同生活下去的愿望,但毕竟此事对夫妻感情已产生了一定的伤害,如果有过错方有真诚悔意,无过错方不防要求过错方自书一份保证,便于今后家庭变故,夫妻裂痕无法修复时,无过错方有依据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近期,本人代理一离婚诉讼,夫妻双方自由恋爱达五年之间,在走进婚姻殿堂前,双方同居了三年,其间相敬如宾,由此可看出婚细基础多么牢靠。结婚后不久,得一子,家庭又增添了不少欢声笑语。夫妻双方事业也一帆风顺,在市中心购置了自己的三居室。可就在此时,丈夫经不住外界的诱惑,于一年轻美貌的女子有染,最后同居在一起。妻子发现了此事,丈夫跪地求谅解,并当作双方家长的面,自己一悔过书,保证彻底与那女子断绝来往,否则,自愿付妻子20万元精神补偿金。由于妻子心中的阴影始终抹不掉,夫妻同房时,总是不欢而散。夫妻时常为琐事争吵不断,妻子对丈夫失去了信任,夫妻间隔阂越陷越深,由是夫妻提出离婚,妻子也同意离婚,但要求原告按承诺支付20万元的精神赔偿金。原告不同意被除数告的请求,认为自己后来并未与那女子来往,因此,赔偿的前提条件不存在,请求驳回被告之该项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曾与一年轻女子居,虽成为历史,也没有证据证实在起诉前又做了对配偶不忠之事,但夫妻关系到今天地步,责任在原告,损害事实存在不容置疑,被告已受到了精神创伤。尽管不能按原告的自己赔偿,但原告有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过错,故此,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第28条之规定,判决原告支付被告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