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答辩状
发布日期:2010-11-18 作者:110网律师
答辩人:***,女,汉族,1984年12月#日生,职业:无,住址:山东省泗水县***######,电话:
被答辩人:****,男,汉族,1984年**月**日生,住址:山东省齐河县*****。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2010)齐民初字第**号离婚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被答辩人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合议庭依法判决不准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离婚,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与2009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到达了法定结婚年龄,并且没有婚姻无效及可撤销的法定情形,依据《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属于有效的夫妻婚姻关系。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系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婚后一直共同生活。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确已破裂的情形,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及理由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三、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登记结婚之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取得房产、工资以及其他各项财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故,被答辩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的陈述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四、答辩人于2010年**月进行了中止妊娠手术,从中止妊娠手术至今仅有两个月。根据《婚姻法》以及《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被答辩人在答辩人中止妊娠两个月的期限内提起离婚诉讼既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又是不讲情理的不道德行为。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离婚。
此致
齐河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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