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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区外公司到区内从事专业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和销售防雷产品审批

发布日期:2010-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实施机关:西藏自治区气象局
    设定依据:中国气象局10号令《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实施依据:中国气象局8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
    行政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从事专业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和销售防雷产品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已取得中国气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颁发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2、防雷产品已通过正式鉴定,并取得了检验机构测试合格证。
    防雷工程申请单位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正本)双面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四)公司法人的受权委托书(注:在西藏区域内)及身份 证复印件、被受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销售防雷产品申请单位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和地税)和《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三)防雷产品检验机构测试合格证。
  行政许可程序和办理期限:请咨询西藏自治区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办理联系方式:政策法规处,扎西 黄静 电话:0891—6336372 633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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