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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春波律师解读--与情人合伙买房,妻子诉离婚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0-11-20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案例]  


  今年初,刘霞(化名)将丈夫告上法庭诉请离婚。刘霞称,丈夫张刚(化名)下海经商多年,丈夫挣的钱多了,和她的感情出现了裂痕。后来她调查到,丈夫竟然背着她在一知名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与第三者共同居住。  


  刘霞拿出证据,包括张刚签订的商品房购房登记申请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房情况登记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购房人是张刚和一姓朱的女子;在入住登记表上,小区物管还将二人登记为家庭成员。刘称,这些证据足以证明丈夫有婚外情,并与其他女人以夫妻名义同居。她在要求和丈夫离婚的同时,索赔5万元精神抚慰金,并要求分割丈夫私下购买的这套房屋。  


  张刚却称,他和朱是正常的朋友关系,他们的确合伙购买了住房,并各占50%的出资比例。考虑到房价上涨因素,他们打算买来出租,这是生意上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行为,根本不存在第三者的情况。   


  张刚也拿出一些证据,其中有他和朱女士的投资协议书、房屋出租合同。 


  刘霞表示,因为丈夫买房一事自己从不知情,而作为一般投资,怎么可能和一个没有夫妻关系的其他女人去购买高尚住宅,这不符合投资经商的规律。她认为丈夫出具的协议不真实,是事后补充的。 

  

  [白春波律师解读] 



  法院认为,购房属于重大家庭开支,张刚背着妻子与他人共同购房,说明张在处理家庭重大事项时,不尊重妻子,该行为存在过错。而从物管公司的登记表可以看出,物管已将张和朱作为家庭成员进行登记入住,说明外界已将二人作为家庭共同成员,而非普通朋友关系。该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由于朱未出庭作证,张也拒绝提供朱的通讯联络方式,法院无法传唤朱了解相关事实,所以法官并不认为张、朱二人是普通朋友关系。法院支持刘霞的离婚诉讼请求,判张刚赔偿刘霞2万元精神抚慰金。 

  

  法律规定,处理离婚案件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有他人财产的,应先弄清楚夫妻财产的份额才进行分割。所以,法官认为这套合伙购买的房屋要另案起诉,才能确定夫妻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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