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司法制度 >> 查看资料

复转军人进法院辨析

发布日期:2004-02-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对复转军人进法院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最近几年,某些报刊发表的某些文章,涉及法官素质时,指责法院复转军人的言论愈演愈裂。这对法院和法官及其复转军人是极不公正的,是对他们和一部分现役军人的沉重打击。这种现象值得重视。

  军人复员转业之后,如果下岗失业,流落城镇乡村,当然没有人表达“不理解”;如果找个地方看大门,当然也没有人表达“不理解”;如果外敌入侵,作为预备役军人为保卫祖国上前线“光荣”了,伤残了,当然更没有人表达“不理解”。但他们竟进法院、当法官、独立办案,“有的还根据其在部队的级别安排相应的行政领导职务,如当院长、庭长等”,这就与法院发生了关系,与“司法改革与检察监督”发生了关系。于是一一有人“表达了我们国家在选任法官方面一种惯例的不理解:为什么长期以来总是理所当然地把每年从军队复员转业的许多人员安置到法院中1”并“明确表达我的倾向:复转军人不应当成为法官!”

  谁说的呢,贺卫方先生率先发难。有贺先生1998年1月2日在(南方周末)发表的{复转军人进法院)一文为证。贺文歪曲肢解江华、郑天翔讲话原意,把复转军人进法院称为“背包袱”。引起了军人、复转军人和司法工作者的愤慨。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郑天翔两位老前辈分别接受记者采访,明确指出这种说法是极不负责任的,是一种偏见。解放军中校曹瑞林撰文质问:“复转军人缘何不能进法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分别接受记者采访,用铁的事实批驳了贺文的观点。(中国国防报)、(军事博览报)、(中国转业军官)杂志为此发表文章开展讨论,以便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推动军转安置工作。上海(法学)杂志2000年第5期发表龙宗智(评贺卫方{复转军人进法院)一文),认为“贺文的立论方式似乎不太科学严密,某些意见也值得商榷”。第7期、第9期又陆续发表了观点绝然不同的两篇争鸣文章。这场争论至今仍未停止,且存在较大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党和国家关于复转军人的安置政策、法律法规历来是十分明确具体的,复转军人进法院有法可依,完全合法。法院需要复转军人,复转军人到法院工作是适应的、称职的。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种正确观点至今未被一些人接受,错误观点和言论仍在进一步蔓延和发展。有{法学家)杂志2000年第5期上王景琦先生的文章为证一一如果对我国法官素质稍加分析,就不能不令人对“法官独立”产生担忧。

  众所周知,我国法官的来源主要有三部分:一是政法院校的毕业生,二是部队转业千部,三是考入或调入的其他人员。法官们的社会背景、文化程度、专业历练参差不齐。据报载,在全国法院25万干部中,研究生层次仅占0.25%,本科层次仅占5.6%,非专业化现象相当普遍。一位高级法院院长坦言:“司机可以转干当法官,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当法官,工人转干可以当法官。”其中许多人直接从事着审判工作,有的还根据其在部队的级别安排相应的行政领导职务,如院长、庭长等。……一个人即使受过良好的教育,品行端正,如果没有相当的司法经验,也难以胜任法官的重任。事实求是地说,撇开法律素养不谈,就品行和经验而言,我国法官的整体情况也不容乐观。……如果再授之以“法官独立”的上方宝剑,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这是王先生(司法改革与检察监督刍议)中一些话,这些话自然不能说是不对的。如“三部分”就囊括了法院全部人员的“来源”。衡量法官素质的“三个标准”,那也是不错的:“法律素养”、“品行和经验”。因此,王文认定“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不容乐观”,认定这“不容乐观”的主要对象即“三部分”中的一部分是复转军人。认定“如果授之以法官独立的上方宝剑,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因此,王文反对复转军人进法院、当法官、独立办案,反对“根据其在部队的级别安排相应的行政领导职务,如院长、庭长等”。

  王文的这些说法与贺文有许多相同或相似之处,而且进一步发展了贺文的观点。似乎有法律依据,也似乎有很强的逻辑性,且有危言耸听之嫌。但贺文和王文的论点、论据和论证方式都是站不住脚的。

  二、从共和国历史上分析,看复转军人是怎样进法院的

  人民共和国政权(理所当然包括司法权)是武装斗争夺取的,没有共产党及其领导的人民军队就没有新中国,就没审判权和检察权。新中国领导集体中的核心人物和毛泽东、周恩来、朱德等老一辈革命家,大都是军人或后来成为复转军人。是他们领导了中国的建设事业,包括法律建设。没有毛、周、朱等一大批军人和复转军人,就没有(共同纲领)、{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邓小平是复转军人。没有小平,中国就不能走上依法治国之路;彭真是复转军人,他做人大委员长主持制定了成百上千的法律法规,许多重要法律原稿留下了他的墨迹。

  建国初期我们没有自己的政法院校,缺少法律人才,大批解放军官兵脱下军装转业到政权建设上来。公、检、法三长绝大部分是复转军人,团长、营长、连长当各级法院院长、庭长的比比皆是。未从“政法院校”毕业,缺乏“法律素养”,又无“司法经验”的董必武,在民主革命时期就担任了中央苏区的最高法院院长。建国后又做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任院长。董必武和大批复转军人,在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前赴后继、浴血奋战之时,在国家满目疮痍、百废待兴的危难之际,“理所当然”不可能进“政法院校”深造,不可以等到积累丰富的“司法经验”后再进法院当法官、当院长。

  “文革”期间,砸烂了司法机关,停办了政法院校。“文革”结束后,司法机关一时难以恢复,急需大批干部。这时,党和国家又想到了复转军人,通过选调大批复转军人、政法院校毕业生和党政机关干部,使政法机关得以重建、恢复和发展。1980年3月,邓小平同志指出:军队转业干部“地方上也有可以容纳的行业。比如,与军队干部的特长比较接近政法工作,就需要大批干部。现在警察不够,警官更不够,法院院长、法官、律师、检察官、审判员都缺乏。”“按道理,军队的干部应该比较合格,这方面军队可以输送一大批干部。”1983年以来,由于一批优秀军转干部进入政法队伍,使严打斗争增加了生力军,此举多次受到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表扬。我们从这段历史得出的结论是:复转军人进法院是共和国历史发展的客观需要和必然要求。军人和复转军人是中国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的主要领导者和缔造者,是我国各级司法机关的创业者和奠基儿建国以来,法院复转军人与所有法院工作人员已经融为一体,不分山头,不分“来源”,团结奋斗,创造了举世瞻目的辉煌业绩。这些都是(中国法制史)记载的,切莫数典忘祖。纵观历史,大可不必“担忧”“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因为前果已经证明:过去,复转军人进法院当法官,与众人一起打拼,天,没有塌下来;现在广大法官和复转军人素质更高了,他们当法官、当院长、庭长,依法独立办案,天,更不会塌下来;将来,天,同样不会塌下来;即使塌下来,还有某些高个子顶着嘛!何必杞人忧天!假如高个子顶不住,广大法官和复转军人保证能顶住。战争年代,顶住了日本鬼子,顶住了800万蒋军,顶住了现代化美军;和平年代,又顶住了50多年的审判工作,有什么“不容乐观”,有什么“后果”“不堪设想”呢11到这里,我们不禁要问,若无军人和复转军人打天下,夺政权,创法制,建学校,哪有政法机关1哪来政法院校1又谈何“司法改革与检察监督”1到这里,我们还要问,“撇开法律素养不谈”,撇开“品行”不谈,就“司法经验”而言,王先生参加工作之前没有任何“司法经验”,同样进了司法机关,而且从事独立“检察监督”工作。按王文的逻辑,这是不是“不容乐观”,“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呢?

  看来立论要稳当也真不容易。

  三、从依法执法上分析,看复转军人能不能进法院

  安置复转军人进法院是“一种惯例”还是有法律法规依据1我们且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首先,在国家法制不健全时期,我国主要是按党和国家政策安置复转军人。从50年代起就有一系列复转军人安置政策和规定。当时,一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统称国家干部,均按国家干部定级别待遇。人民法院是党和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复转军人作为国家干部安置进法院办案,当院长、庭长,“理所当然”,其合法性、合理性不容置疑,无可厚非。前文已有叙述。

  其次,从国家安置复转军人的现行法律法规上来看,复转军人进法院完全合法。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根据其在部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依据这部法律的精神,全国各行各业,包括人民法院都有接收安置复转军人的义务。这部法律与早两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官法)并无冲突。2咖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现役军人服役条例),颁布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法)。2印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作出决定,颁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这是一部法规性文件,是根据(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等法律法规和江泽民同志关于尽早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制度的重要指示制定的。对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政治地位、转业安置计划、安置地点、工作分配与就业、待遇、培训、社会保障、家属安置、经费保障、管理与监督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从上述法律法规来看,此前和今后有计划地安置复转军人进法院,于法有据。

  其三,从(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的有关规定上分析,复转军人进法院,当法官,当院长、庭长,有法可依。(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的任职资格,最高立法机关的这项法律规定,对复转军人进法院,当院长、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没有设置禁止性条款。(法官法)对复转军人进法院,当法官,同样没有规定禁止性条款,这与(法院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由此看来,复转军人进法院,是我国一系列法律的立法原意,而不是立法疏漏。

  其四,人民法院接受、安置、培训复转军人是依法办事。依据(国防法)、(法官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最高法院原院长郑天翔倡导下,组建了遍。布全国各省的法院干部业余大学,对(法官法)实施前的审判人员不具备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组织进行法律专业培训和任职资格考试,符合法官条件且考试合格的,发给法官任职资格证书,否则无法官任职资格。依据形势的发展,目前,最高法院组建了法官学院,各省、市、区高级法院组建法官学院分院或法官培训中心,其主要职能是分级分期分批培训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和法官。如有复转军人不符合(法官法)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必须接受培训。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的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为法官,亦于法有据。同时,最高法院最近几年出台的一系列改革方案,已将人民法院人员管理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序列化分类管理的轨道。即法官序列、书记官序列、公务员序列、法警序列、社会化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序列。复转军人中不仅有依法进入法官、书记官序列的人才,而且公务员序列、法警序列需要复军人,人民法院也真诚希望从复转军人中选拔优秀人才充实法院队伍。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法警序列约80%的人员来自复转军人,海南高院组建法警总队时,专门派人与海南军区协商,从当年复转军人中选拔了10多名法警。由此说来,笼统地说复转军人不能进法院、当法官,说明一些人对法院和复转军人的情况了解太少。

  综上所述,我国复转军人安置工作已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法律审判组织、审判员、法官、院长、庭长的任职资格、年龄和条件及其产生的程序和办法,除此之外,没有任何别的条件和标准。我国所有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复转军人不能进法院,不能当法官,不能当院长、庭长的禁止性、歧视性条款。只要复转军人符合进法院,当法官、当院长、当庭长的法定资格和条件,而各级党委、人大和法院又恰恰选择了他们,那就是依法办事。某个特定的复转军人因不符合法定条件被排斥在进法院、选任法官、院长、庭长之外,同样是依法办事。除法律规定外,任何人无权规定一个“复转军人不能进法院、不能当法官、不能当院长、庭长”的条件或标准。江泽民同志和党中央领导多次明确指出,复转军人是宝贵财富,安置复转军人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和重要政治任务,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一个重要举措,关系国家安全、军队稳定和社会稳定。国家安置复转军人进法院和法院接收安置复转军人,完全是按国家法律法规办事,“理所当然”。任何阻挠这项工作的言行,在政治上至少是幼稚的,是没有国家观念、大局观念的表现;从依法治国、依法治军、依法办事的角度来看,是违法的。

  四、从超前立法上分析,看能否对复转军人进法院规定禁止性条款

  马克思主义认为,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立法的基础不是观念、规则和原则,而是丰富多彩的社会存在。国家法律法规是建立在现实社会生活基础上的。有关安置复转军人的法律法规,就是建立在复转军人符合进法院、当法官、当院长、庭长的基本条件和基本素质这样一个基础之上的。军人的基本素养与法官的基本素养有许多共同之处。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的素养转移到法院工作中就是以服从法律为天职的素养;军人忠于祖国、忠于人民的素养转移到法院工作中就会变为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素养;军人公正廉洁、无私无畏的品格也是法官必备的素质之一;军人普遍有较强的组织指挥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这些素质在法院工作中都是必不可少的。同时,既管人又管事的军队转业干部,具有丰富的基层领导工作经历,具有洞察和处理人事、世事的丰富阅历和经验。这些优势,对于进法院、当法官处理案件,担任院长、庭长等领导工作,无疑大有裨益。那些具备法官任职资格和条件,具备当院长庭长德才表现的复转军人,党和国家选任他们当法官,当院长、庭长,没有任何违法或不对不妥之处。当然,我们并不是说每一个复转军人都可以当法官,当院长、庭长。复转军人在应当继续读书的年龄应征入伍,到部队工作了十几年或二十几年,除法律院校毕业的复转军人之外,有的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也是事实。但一方面,依法律规定,军人被确定转业后,由地方组织培训,到地方上岗前还要进行对口专业培训,更重要的是他们通过在职学习和在实践中学习,很快就会适应新的工作,事实上也是如此。另一方面,法院也没有直接安排他们做审判工作,而是安排在庭上实习或做辅助性工作。经过一段时间锻炼考察之后,再根据其能力和表现定岗定位。具备法官任职资格和条件的,选任为法官或院长、庭长理所当然,于法有据。不具备法官任职资格和条件的,安排到行政、政工、法警、后勤部门工作,同样大有用武之地。仅以“三个标准”就认定复转军人不能当法官而将其拒之于法院门外,没有现行法律依据,也不能成为借口“司法改革”而排斥复转军人的依据和理由。假如从具有前瞻性的司法改革的角度来思考,也只能在将来有关立法条款中,从提高法官准入的“门槛”上做点文章。但只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相信复转军人一定能跨越那无论多高的门槛进入法院,任何人任何理论都无法阻挡复转军人进入法院的大门,这是毫无疑问的。即使将来法官队伍建设走精英化之路,相信有一批复转军人一定会脱颖而出,成为名副其实的精英法官。察古观今,这也是毫无疑问的。无论从理论上实践上,还是现实各方面因素考虑,抑或是从超前立法的角度思考,根本不可能在有关法律中规定一个禁止性条款,将复转军人排斥在法院或司法机关之外,排斥在选任法官、选任院长、庭长的对象和范围之外。即使拿出这样的立法条款也是一个歧视性条款,是法律理想主义者的一个梦呓。如此而已。

  五、从客观事实上分析,看复转军人进法院、当法官、当院长、庭长是否合格、称职

  “凡事都要坚持按毛主席倡导的实事求是的原则,笼统地说复转军人不能进司法战线工作是极不负责任的,也是不了解我国国情和军情的。”王文是2000年发表的,为找到法官文化“层次”低的所谓证据,竟然不顾2000年法院和法官的客观事实,不使用1999年或2000年的统计数据,反而使用4年前张卫理先生发表在(法制日报)上的统计数据。而这个统计数据的截止日期是何时,王文不说。而只说法官的文化程度是“研究生层次仅占0.25%,本科层次仅占5,6%,非专业现象相当普遍”。强调法官的专业素质固然不错,但用4年前的统计数据给社会公众造成错觉,以为法官文化程度目前仍然是4年前的状况,这在古代兵法中叫偷梁换柱、移花接木或偷桃换李。4年来,成百上千的法院工作人员退休、调动、辞退,成百上千的政法院校毕业生进法院,成百上千的法院干部(包括复转军人)在职完成了法律研究生或本科、专科学业,这个事实王文也不说。其实,没有必要把4年前的数据移到现在,也没有必要“担忧”“其后果不堪设想的”。因为前果已经证明:法院的复转军人经过长期审判实践锻炼和考验,已逐渐成长和成熟起来,成为法院各级领导和骨干,他们参加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审判的案件数以十万、百万甚至千万,这个铁的事实,是百分之百的存在。王文断言:他们“未经历练”,“撇开法律素质不谈,就品行和经验而言,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也不容乐观”。但又拿不出可靠的证据或数据来论证,仅仅列举了姚晓红和“三管院长”的例子。这正好证明王文的论点:“我们不能因百分之一的存在而否定百分之九十九的存在,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

  同时,笔者提供一组最新统计数据,希望对解除王文之“担忧”有所帮助。这里仅以海南省为例:截止2000年12月,全省法院在编2347人,其中博士3人,占0.13%;硕士、研究生80人,占3.4%;本科662人,占28.2%;专科1027人,占43.8%。大专以上学历总共1772人,占75.4%。这说明法院法官文化程度总体上比较高。海南如此,全国也不例外,许多省市普遍比海南的情况更好。全省法院复转军人总共184人,占法院总人数的7.8%。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达到8帆,其中团营干部达到1岍e.有的原在部队就有军事院校和法律院校两个文凭,或至少有其中一个文凭,或到地方通过自学考试获法律大专以上文凭。海南法院现有的3名法学博士中就有一名是复转军人,研究生中复转军人数量不小。许多团营干部成为法院各级领导干部和办案骨干,他们的法律素养、道德品质和工作能力、办案水平,从整体上讲比其他干部毫不逊色,有的非常优秀或很出色,有的在党务、政工、纪检、行政管理等部门工作也都称职。如海口市新华区法院于1999、2000年连续两年被最高法院评为“人民满意的好法院”,该院还是全国全省法院多年的老先进单位,其院长就是转业干部,而且连选连任。全省最大的基层法院儋州市法院,辖区人员占全省人口的八分之一,在市县基层法院中人数最多,案件最多,1999年荣立集体一等功。最近10余年,该院两任院长都是复转军人。这足以证明,复转军人综合素质好,竞争实力强,能够担当重任。

  事实说明,广大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地方干部的重要来源,是重要的人才资源。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显示出他们所特有的政治优势和良好的综合素质。千万不能因为个人的偏见给这项工作带来消极影响。每年安置到政法战线的军队转业干部约占总人数的9%,其比例较其他行业或部门稍大一些。这是因为军队转业干部在这方面有优势,有用武之地。从3次军转表彰大会的情况看,政法战线推荐的先进典型占了很大比例。事实上,不是军队转业干部进政法战线称不称职的问题,而是怎样认识军转干部,如何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的问题。欢迎那些反对复转军人进法院的人士深入基层法院,实地考察论证,多到一些法院走走,搞点调查研究,多找法官谈谈,看看复转军人的工作和办案情况,相信这比二手材料准确得多,可靠得多,也相信他们会得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和结论。  六、从理论上分析,看复转军人进法院、当法  官、当院长、庭长是否符合马克思义认认识论马克思主义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衡量法官素质高低,不是“三个标准”,而是法院审判工作实践。50多年来,我国广大法官在国家法制不健全的条件下,通过他们的实践,创造了良好的业绩,表现了良好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法官总体素质的高低,也不是由占法官总数百分之十以下的复转军人的素质决定的。如果说复转军人进法院对法官素质有影响,那也是积极影响大于消极影响,正面影响大于负面影响。到法院的复转军人都经过严格挑选,许多人本来就是政法院校或其他院校毕业生,许多人取得法官或律师资格,许多人在部队长期从事安全保卫、法、检工作,到法院当法官专业对口,轻车熟路。同时法院其他部门既需要又接收了大批复转军人。他们的“法律素养”、“品行和经验”,只要站在客观公正立场上的人都会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不经调查研究,不用事实说话,信口开河,随意认定复转军人是法官素质低的主要对象,违背事实和真理,违背马克思主义认识论。

  复转军人能不能进法院、当法官,能不能“安排相应的行政领导职务,如院长、庭长等”,能不能独立办案,与复转军人这个特定的身份没有必然联系。身份不是衡量任何人任何事物的尺度。毛泽东和朱德是农民,李先念和李瑞环是木匠,还有一大批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是做工、种田出身,如果按照身份安排工作,他们都不会成为党和国家领导人;如果按身份安排就业,则必定天下大乱。说复转军人不能进法院,是因为他们犯了唯心主义,预设了错误前提,即认定复转军人为一介武夫,一无法律知识,二无司法经验,只有战死沙场的功夫,绝不能操生杀予夺、裁判是非的审判大权。这是典型的“唯心论”和“身份论”,与“文革”中的“血统论”如出一辙,一样荒谬。

  复转军人到法院以后,与法院工作人员在同一环境工作,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选任法官,选任院长、庭长的标准只有一个,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便可以竞争上岗,复转军人“理所当然”不能例外,不能搞法外有法那一套1至于说“根据其在部队的级别安排相应的行政领导职务”,确有其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担任师、团领导职务且任满最低年限的转业干部,原则上应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但实践中多数是降一职安排使用。营以下转业干部则没有这样的规定,实践中多数也没有直接安排领导职务,而营以下干部所占比例较大。也就是说复转军人转业后立即安排领导职务的不是多数。至于在法院工作几年之后的复转军人,经过实际工作锻炼,官复原职或不断晋升职务,当了法官,当了院长、庭长等,这种情况比较普遍。这正是人民法院正确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说明法院各级党组织和广大法官,不把复转军人当外人,当“包袱”,对所有干部一视同仁,让所有干部公平竞争,不看身份,不唯文凭,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复转军人同样有上有让有下,原地踏步的不少。并不是所有复转军人都做了官或当了法官。实际上,在法院工作而没有做官或没有做法官的复转军人仍然占多数。这说明法院的复转军人也是优胜劣汰,并非证明法院复转军人在本职岗位上不称职。按照王文的逻辑,经济战线可以说复转军人缺乏经济知识和工作经验,因此他们不能到经济部门;科技、文化、教育、卫生战线可以说复转军人缺乏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知识和工作经验,因此他们不能去科技、文化、教育、卫生战线工作;司法战线可以说他们缺乏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因此他们既不能当法官、检察官又不能当警察……如此算来,还有什么工作可供复转军人选择呢1中国各行各业都没有复转军人的立足之地,难道复转军人只有“光荣”的职业可以“胜任愉快”了吗?

  马克思主义认为,真理的客观性,是事物整体上和本质上的客观性,不是事物片面的、零碎的、局部的个别现象。一叶遮目,见木不见林,抓住个别事实而撇开整体和本质,就会丧失客观性。无知和偏见比谬误离真理更远。“政法院校毕业生”与“其他人员”,与“复转军人”之间没有一条鸿沟。法院的复转军人中有的本来就是政法院校毕业生,即使原先不是,通过自学考试,在职学习,大部分也是。“考入或调入的其他人员”,大多数是政法院校毕生生,或原本就在政法部门工作,尤其是最近几年“考入或调入的其他人员”更是如此。尽管法官“来源”的“三部分”人各有长短,但都有一个不可克服的共同弱点:他们进法院时,统统没有“司法经验”。过去进来的没有,现在进来的还是没有,将来进来的仍然不会有。未经实际工作实践锻炼就有“司法经验”的法官,天下没有。如此说来,这些人都不能进法院,都不能进司法机关,法院和所有司法机关岂不是都要关门I按王文的逻辑就会得出一个荒谬的结论:“三部分”来源“的人,没有哪一部分完全符合进法院、当法官的”三个标准“。那么谁能进法院、当法官、独立办案呢1法官”来源“在哪里1王文没说理清楚道明白,既没有为国家安置复转军人指点迷津,也没有为国家选任法官指出一条新路。”因为这种模模糊糊的摇头,比例举十大罪状更有害于对手,列举还有条款,含糊的指责,是可以令人揣测到坏到茫无界限的。“

  任何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的,只有用全面的系统的发展的观点去观察和思考,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反对马克思主义的某些西方资产阶级有时也能全面地系统地观察和思考问题,而不是孤立地片面地抓住一点,不及其余。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选任,就没有身份限制。自马歇尔就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因此使最高法院的制度重要性和司法权威得以真正确立以来的删年里,最高法院共产生12位首席大法官,其中有5位首席大法官就任此职前没有任何司法审判经验,有3位首席大法官在任职最高法院之前没有任何司法审判经验,还有1位首席大法官仅有1年半的州法院的经验,而著名的马歇尔大法官也只有3年大致相当于当今中国基层法院派出法庭的司法经历。如果没有马歇尔首席大法官以他出色的政治家的而不是法律家的才能,今天的联邦最高法院甚至美国宪法都是不可思议的,在法条主义者看来是不可思议的。这就是历史。法国的矮个子拿破仑对法国对人类最伟大的贡献便是主持制定了(拿破仑法典)。更不可思议的是,拿破仑是正儿八经的军儿总之,千千万万军人和复转军人创造的法典,建立的审判业绩,审判的案件将永垂史册。这绝不只是百分之一的存在,是任何人绝对否定不了的。“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

  这就是历史。历史是不依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是不必须且往往是不按某些人定下的规范和逻辑发展前进的。从上述历史事实、客观现实、法律法规和法理以及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五个方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十分清楚地知道:复转军人进法院,当然是“理所当然”。这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结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