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发布日期:2010-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北京市企业名称预先登记试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申请开业或设立登记前对企业名称进行审核的登记注册程序。
1.企业申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1)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表式(1))
(2)组建单位的资格证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有关指定委托的证明文件;(表式(2))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二)公司设立登记
(1)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表式(1))
(2)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指定(委托)书;(表式(2))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三)单独使用字号的营业单位和分公司
(1)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表式(1))
(2)主办单位或者公司的资格证明;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有关指定委托的证明、文件;(表式(2))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2. 企业申请名称预先登记,应填写下列表式:
(1)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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