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管局局长、交警总队长陈洪刚被判徒刑20年
发布日期:2010-11-27 作者:110网律师
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总队长陈洪刚涉黑案在市第五中级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陈洪刚因犯受贿罪,包庇、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326万余元以及财产差额部分人民币584万余元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8月至2005年12月,陈洪刚先后担任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党委书记、局长,中共南岸区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2005年12月至2009年9月,陈洪刚担任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党委书记、总队长。陈洪刚在任职期间,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职务晋升、承接工程、办理特殊车牌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收受54家单位和个人所送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6万余元。
陈洪刚多次收受岳村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8万元。1999年2月17日晚,岳村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陈洪刚对岳村进行袒护。2003年3月,陈洪刚明知岳村等人开办邦德公司并进行婚外情调查等违法活动,仍放纵岳村等人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2005年7月2日晚,因邦德公司人员与某娱乐城员工发生纠纷,岳村指使其黑社会组织成员纠集近100名社会闲散人员到该处滋事。陈洪刚不依法履行查禁职责,致使岳村黑社会性质组织再次逃避打击。
法院还查明,陈洪刚对财产差额部分人民币584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为隐匿违法、违纪资产,陈洪刚于2001年,通过他人帮忙伪造以“陈洪海”、“王洪江”为名的居民身份证,并在两家银行开户,将其部分非法收入存入这两个账户隐匿。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四宗罪罪名成立。鉴于陈洪刚主动供述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陈洪刚被判有期徒刑20年,律师意见被采纳,当事人及家属非常满意.
另外,市公安局副局长彭长键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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