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警权力变大了
发布日期:2010-11-16 作者:110网律师
网络新闻:重庆晚报9月21日报道 10月1日起,对在主城11区范围内阻碍交警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交警人身或财产损失、扰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办公秩序,且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案人员,市公安交管局将有权直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立案侦办该案。
笔者对此持不同意见,理由如下:
一、从法律层面来讲
1、 重庆警方似乎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大法规定。因为这些法律、规章中都模糊得规定公安机关行使刑事侦查权力,但是具体是公安机关的什么内设机构行使,不太明确。
2、 、该举突破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规,这些规定仅授权交通管理警察一些行政管理权,刑事执法权未见规定。
3、 该措施与《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不符,该规定第八条规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管理一种刑事案件,即交通肇事罪。虽然该规定是对公安部内设机构的分工,但是公安部也要求下级公安机关严格按照该规定进行职能划分。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请各地严格按照《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确定地方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并认真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4、 可能构成的犯罪,根据新闻报道,如果嫌疑人有新闻中的行为,笔者分析一下,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妨碍公务罪、寻衅滋事罪。这些罪都不是交通肇事罪本身。因此,交警应该无管辖权。
5、 此举涉嫌违反刑诉法回避规定,如果是受害交警本身在执法,既是当事人,又是执法者,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28条之规定;
6、 、如果是其它交警再过来进行刑事侦查,不知道有何意义,这和将该案给刑警办理有何区别?
二、从情理层面分析
1、 交警的专业技能是否能够胜任,值得进一步推敲。毕竟刑事侦查有严格的程序及专业知识要求。
2、 这种为了自身的权益得到保护就一再授权的方法是否可取,我认为公安局这样做的理由更多的是基于交警人身安全的考虑及执法顺畅的考虑。那交警需要这样,户籍警是否需要,推而广之,所有的警察都需要。再推而广之,所有的行政单位都需要这样的权力,公安机关能否也给点。如果我也需要呢?比如我经常被人揍,我也需要保护我的权益,我也抱怨警察来得不够快,效率不够高,给我自己展开侦查可能会更快一些,行不行。
3、 想起以前的一个例子,在我老家,亲眼目睹,一出租车追尾一辆警车,警车上跳下一警察,直接处理起该交通事故,查询该出租车有关证件。出租车司机胆战心惊在旁听侯发落。。。。。。。。。这似乎不是正常的行政程序或者司法程序。
4、 司法从来就是双刃剑,此举在保护公权力的同时也在削弱私人的权利。可不知为什么那么多人欢欣鼓舞。我就不信这样做,以后交警就不会碰到暴力搞法的事情了。
总之,个人意见,该举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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