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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案例 归还13万日元还掏违约金

发布日期:2010-11-28    作者:110网律师
www.jyw.gov.cn 新商报   2008-11-12
违约索要带薪休假费,劳务公司起诉劳动者 
【案情】
在办理出国劳务时,劳动者承诺不享有带薪休假,而出国后,劳动者向日方公司索要带薪休假费用,引发了劳动者和劳务输出公司的诉讼。昨日记者获悉,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2005年3月15日,张女士与大连某公司签订出国劳务合同书,双方约定公司为张女士办理出国劳务,派遣到日本。张女士将家里的房产执照交给该劳务公司,并交纳保证金20000元,双方约定在张女士回国后,公司返还保证金及房产执照。合同中还约定了,张女士在日本期间不享受带薪休假的权利。张女士赴日工作期间,以带薪休假为由向日方公司索要并领取了137096日元。今年4月张女士回国。劳务公司不同意其拿回保证金和房产执照,张女士将该公司起诉到法院。 
审理中,被告公司反诉称,根据合同约定,张女士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对于这笔费用,张女士表示属于加班费用,而不是带薪休假费。 
【审判结果】
西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已经按期回国,保证金20000元应当返还,收取的房产执照也应当返还。关于被告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法院酌情支持10000元,关于向日方索要的带薪休假费,因没有证据支持是加班费,张女士应予以返还。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返还张女士保证金和房产执照,张女士偿还带薪休假工资137096日元,并支付被告公司违约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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