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0-12-01 作者:杜凯律师
2009年1月,张某为自己的车在某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玻璃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货物责任险,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为交强险、玻璃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2009年10月,张某开车从西安往广州送货,在途中发生事故,车上货物损失18万元,张某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保险公司以为有该项保险为由拒赔。
观点一 、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合同是双方自愿的约定,张某具有参加保险和更改的权利,客观上在保险公司为其出具了保险单后,其没有提出异议,就表示对合同认可,否则当发生车上货物掉落后保险公司也应承担,这明显对保险公司不利,违反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
观点二 、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张某在投保单上写的很清楚,保险公司公司写错了,应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观点:本律师同意观点二,首先,保险公司应充分尊重投保人的意思,如果投保人有改变,应有投保人的书面变更申请,或书面签字确认,否则,视为保险公司的操作过错。其次,从张某交的保费可以推知投保人的真实意思,本案中车上货物责任险明显比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责任重,保险费高。总之按照,作出有利于投保人判决是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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