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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法确认成本对《知识产权保护法》执法效率的影响

发布日期:2010-12-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知识产权保护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与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知识产权保护法》是保护科技创新、科技进步与制度进步密切结合而防止和惩罚破坏和阻碍科技创新行为、降低市场经济交易费用、发展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的制度机制。但是,这一机制由于违法行为确认成本的存在而降低了它的运行效率。
  经济社会运行的现实情况显示,就《知识产权保护法》而言,现阶段某些知识产品的产权受侵,主要地不是因为违法成本过低而法律效率降低,而是由于确认违法行为成本过高而使违法行为防止和惩罚力度不够。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知识产权保护法》违法行为确认,较之其他门类的违法确认成本而言,有着更加复杂的利益关联机制,更加困难的测量鉴定技术。
  借助经济学既有理论和模型,我们把《知识产权保护法》违法行为者看作是完全竞争市场企业:违法行为数量看作为企业产量、违法行为就业要素的折旧和利息(包括风险)看作为企业违法行为代价、违法行为收入为违法行为价格(企业产品产值)、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确定企业产量即《知识产权保护法》违法行为数量.
  由于违法确认成本较高,使得《知识产权保护法》违法行为者的风险性较小,表现为其违法行为成本较低.从而企业平均成本曲线、边际成本曲线、可变成本曲线下移,企业利润增加。于是,大量企业涌入这一行业,表现为《知识产权保护法》违法行为激增。
  《知识产权保护法》违法确认成本较高,是驱动违法者进入这一行业的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把《知识产权保护法》执法系统看作以国家法律资源为其收入、以违法案件作为商品、以办理《知识产权保护法》违法案件为消费、以办案效益即防止和惩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违法行为为效用、以办案司法成本为商品价格这样的理性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效用最大化的行为模式选择机制,消费者不会消费价格极高而效用甚小的商品,也就是说,执法者不可能对执法成本极高而执法效用甚低的违法案件进行办理。
  《知识产权保护法》违法确认成本大,导致司法成本高,从而“消费者需求”减少,法律对这种类型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就降低,这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法》的法律效率相应的降低。
  通过对经济学“消费者均衡理论”的完整照搬引用,显示出,《知识产权保护法》执法者行为模式的选择,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客观出现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违法行为的司法成本;二是国家配置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司法资源;三是在所有《知识产权保护法》违法行为集合中选择出对之启动司法程序子集所产生的社会效益。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法》违法行为确认成本较高,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法》司法成本在所有《知识产权保护法》违法行为集合中选择出对之启动司法程序子集上的分布曲线上抬,从而有限国家司法资源配置约束之下,为着社会效益最大化,在所有《知识产权保护法》违法行为集合中选择出对之启动司法程序子集就大为缩小。这使得法律对违法行为的防止和惩罚力度减小,效率降低,社会效益低下。为着提高法律效率,可以采用制度创新和科技创新,降低知识产权法违法确认成本,从而提高法律效率。
  
  参考文献:
  熊兴国蔡元元:论国际知识产权法及其在国际交往中作用[J].商场现代化. (2007/08) 266-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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