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保证的款式
发布日期:2010-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票据保证应记载以下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根据我国票据法及大多数国家票据法,保证人必须记载"保证"字样的文字,但不以此为限,其他同义文句如"担保"等亦无不可,但日内瓦法系又承认略式保证。
(2)保证人名称地址。
(3)保证日期。根据我国票据法及各国票据法的规定,保证日期为任意记载事项。汇票或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为保证日期(我国《票据法》第47条第2款,台湾票据法第59条)。
(4)被保证人的名称。被保证人的名称为相对应记载事项。根据我国《票据法》第47条规定,汇票或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经承兑的,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5)保证人签章。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保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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