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立保险业高管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日期:2010-12-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是按照不同管理事项,将管理责任人分为违规事项整改责任人、专项工作落实责任人、专项事务内部管理责任人;
二是重点突出高管人员的管理责任,规定第一管理责任人原则上应当由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的高管人员担任;
三是为防止出现职责不清、遇事推诿的情况,规定管理责任人应当经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书面授权,授权书报保监局备案;
四是为确保相关工作和责任追究落到实处,要求各公司保障管理责任人具有履职所必需的职权和条件,并明确责任追究的事由;
五是规定责任追究的方式,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行政处罚或其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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