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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勤夫妇不构成遗弃罪之辩

发布日期:2010-12-09    作者:110网律师
张学勤夫妇不构成遗弃罪之辩
 
      京华时报12月8日报道:2010年4月,张学勤夫妇坐火车千里来京,是为了将患肺炎的1岁儿子小涵丢在医院门口,“给孩子一个活路”。3个月后,他们后悔,再次来京打听儿子下落时获悉,儿子已在被弃18天后死亡。昨天上午,涉嫌遗弃罪,张学勤夫妇在朝阳法院受审。
      从其报道中我们知道作为本案受害人的小涵患有重病,为了给小涵治病本案犯罪嫌疑人张学勤夫妇停下了工作,在短短半年时间里,他们辗转了十堰市好几家医院,共住院治疗6次,花光了全家积攒多年的5万多元存款,但是小涵的病情还是没有好转!最后听从朋友建议,希望到北京找“可能有孤儿院愿意帮助小涵这样的孩子治病”的希望!但是他们没有能够找到孤儿院,在积蓄已经花光的情况下他们无奈将孩子放在了旅馆附近的管庄松堂关怀医院门口,并且将孩子的诊断证明书等文件放在孩子身边!然后头也没敢回的直奔火车站了!
      当天孩子被警察送往和平里医院。经和平里医院诊断,小涵当时患有肺炎、结膜炎和充血性心功能不全。住院接受治疗18天后,小涵因病死亡。稍后,其尸体被医院火化,骨灰也已被处理完毕。和平里医院出具证明说,因担心小涵的衣物有病毒,已将其所有衣物烧掉,只保留了那张写有求助信息的诊断书。
     2010年7月12日张学勤夫妇为了找回儿子来到了管庄派出所,被以涉嫌遗弃罪拘留,进而提起刑事诉讼!
      庭审中了解到张学勤自称,他是家中独子,父亲两年前患上食道癌,母亲去年又得了肝癌,妻子因失去儿子伤心欲绝无法工作,全家人的生活就靠他摆摊维持。为了给父母孩子治病,他不得不向亲友四处求助,借了10万余元的医疗费。
       从以上所报道的案情看,张学勤夫妇并没有构成遗弃罪!为什么?首先遗弃罪是指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在这里“扶养”是指给予被抚养人经济上的保障或者生活上的必要照顾和帮助,但是本案的现实是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李学勤夫妇已经无法为受害人小涵给予经济上的保障或者生活上的必要照顾和帮助,因为为人父母已经拿不出更多的钱来给其治病了,而不给于积极治疗小涵是无法继续延续生命的!在这种情况下李学勤夫妇希望求助于社会福利机构(孤儿院),但是其没有找到!为了给孩子找条活路。没有办法他们作出了本案的决定:将小涵放在了管庄松堂关怀医院门口,希望得到社会的帮助!现实中小涵也确实被公安人员送往了和平里医院救治!因此可以说这个行为并不是一种遗弃行为,而是一种求救行为,是一种向社会求助的行为!
      其次构成遗弃罪要求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那么何为情节恶劣?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这里所规定的“情节恶劣 ”,主要是指由于遗弃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有遗弃行为屡教不改的;或者遗弃手段、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本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并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因为在事发当天小涵即已经被民警送往和平里医院得到了全方位的护理和治疗,而并没有因其遗弃行为受到伤害。至于小涵被和平里医院治疗18天后死亡,则完全是一种疾病的自然转归行为,其不应当成为给本案犯罪嫌疑人李学勤夫妇定罪的依据!毕竟难道李学勤夫妇在身边医院就能救活小涵吗?在这里医院自会给出相关证明!
       综上所述本案犯罪嫌疑人并没有构成遗弃罪,其将小涵放置于松堂关怀医院门口的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遗弃行为,其只是一种求助行为,并且这种行为本身并没有给小涵造成任何伤害,而且在民警的协助下给予了小涵再生的机会,只是因为现在毕竟医学水平所限,虽然和平里医院做了最大的努力,也无力回天,没有能够治好小涵的病,因此其罪不在本案犯罪嫌疑人!
(原创作品,切勿抄袭,侵权必究)

作者简介:魏新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银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魏新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多年来,一直专注于民商事法律诉讼事务和非诉讼事务的研究,成功办理各类案件上百起,积累了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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