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上 诉 状
发布日期:2010-12-13 作者:110网律师
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叶xx,女,xx岁,195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四川xx人,退休,身份证号码:5103021951122xxxX,住址:自贡市xxx区源xx24号,联系电话:1389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xxx,男,xx岁,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四川自贡人,无业,身份证号码:5103025xxxxx,住址:自贡市xx区xxx巷xx号,联系电话:13018xxxxx。
上诉人因与邱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2010年xx月x日作出的(2010)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 诉请 求
1、判决撤销(2010)字第1xxx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准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2、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上 诉理 由
原审法院在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案件的过程中,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
一、事实认定错误方面
1、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较好”是错误的。
(1)上诉人是因前夫死亡回到娘家居住认识的被上诉人,当时被上诉人与前妻离异,二人是在认为双方条件相当的情况下凑合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由于被上诉人心胸狭窄、大男子主义、脾气暴躁,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但因上诉人是50年代的人,传统观念强,羞于离婚,故一直忍让,但由于被上诉人不但不理解反而认为是上诉人理亏,越加变本加厉,发展到了任意漫骂、拳脚相向、动刀子。
(2)在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及其代理人叫嚣法庭对上诉人任意出言污辱、对经法官多次干涉置之不理。庭审后又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拦截、漫骂。
(3)2010年xx月xx日,被上诉人又持尖刀到上诉人临时住所进行吵骂威胁,并动手伤害上诉人,严重威胁到了上诉人的人身安全。
2、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证据不充分错误。一审中上诉人提供的居委会证明壹份、证人证言四份(因证人害怕出庭作证,故出具了证人证言),法院依职权调取的x次报警记录,及庭审中被上诉人及其代理人叫嚣法庭、经法官多次干涉等足以充分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破裂。
二、程序违法方面
一审法院未进行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本案在一审理中未进行调解。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无法生活在一起,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撤销(20xx)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准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壹份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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