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职死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分给谁
发布日期:2010-12-15 作者:王学海律师
网友未名问:丈夫在职死亡,他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分给妻子还是分给父母?
王学海律师答复:
你说的是丈夫遗产分配问题。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在确定遗产时,应当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区分开来。
夫妻共同财产有两个特征:一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二是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7条有明确的规定:(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你所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则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对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规定为:“(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以上规定,丈夫死亡时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应将其中的一半分出归其妻子所有,另一半按个人遗产处理,根据《继承法》的法定继承的规则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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