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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0年至1989年美国与其他国家报纸犯罪报道的比较分析

发布日期:2003-11-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依照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新闻自由条款,可以说美国的新闻机构是享有特权的机构。该条款的目的之一在与保证新闻机构准确地为大众传播信息。在二十世纪晚期,报纸已经成为新闻媒介的重要成分,但是它在过去这一个世纪当中,也成为人们批评的目标。许多批评指责报纸报道有耸人听闻和歪曲事实的倾向,也缺乏新闻道德。

  本文仅涉及报纸的一个领域,即犯罪报道。美国有人对1893年至1988年间的报纸内容进行了分析,揭示出报纸犯罪报道有四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大量的犯罪报道是关于暴力和耸人听闻的犯罪的;二是报道中暴力犯罪的比例高,并不符合官方资料中反映的比例;三是过分强调暴力犯罪,同时又未能提出防范技术,使社会的某些成员产生了受害的恐惧;四是报纸报道倾向于支持警察对犯罪和罪犯的态度和评价,基本上赞同警察形象及他们与共中德关系。

  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如何将美国和其他国家犯罪报道的特点进行比较。这个比较的核心在于,一是根据报纸报道,是否可以看出美国和其他国家由宪法规定的新闻自由产生了不同的结果?如果不是,那么美国和其他国家在犯罪报道上的共同点是什么?通过文献分析,我们将找到回答这些问题的答案。

  新闻自由

  美国新闻机构的运转得到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第一修正案规定了新闻自由,并特别禁止国会制定剥夺该种自由的法律。这些想法保证,使我们在对美国和其他国家新闻自由的比较中必须提出两个核心问题,即新闻自由的宪法保证和政府限制。

  宪法保证

  考察世界各国宪法,可以看出本文所涉及的五个国家对新闻自由有宪法保证。(表1)美国1788年宪法是最早保证新闻自由的想法。十九世纪,挪威和瑞士的宪法规定了新闻自由。挪威1814年宪法第100条规定:“新闻有自由权。”瑞士1874年宪法第1章第55(1)条,规定了“保证新闻自由。”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加拿大和荷兰把新闻自由规定在他们的宪法中。加拿大的1867年宪法中没有规定的新闻自由,但是经过1982年加拿大宪法第二修正案(该法案也被称为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宣言),规定了“思想、信仰、言论、表达自由,包括新闻自由。”

  对新闻自由的最近的保证,见于1983年2月17日荷兰宪法,其第1章第7(1)条规定,在获得通过新闻机构发表思想言论方面,任何人都不得享有优先权。应该注意到,加拿大、挪威、荷兰和瑞士的宪法都不含有美国宪法中规定的“不剥夺”条款。

  表1新闻自由

  国家宪法保证政府限制

  澳大利亚无未注意到

  加拿大有(1982年)有

  法国无有

  印度无有

  以色列无有

  肯尼亚无有

  尼日利亚无有

  挪威有(1814年)未注意到

  南非无有

  瑞士有(1874年)未注意到

  荷兰有(1983年)未注意到

  乌干达无有

  英国(大不列颠和苏格兰)无有

  美国有(1788年)未注意到

  尼日利亚和乌干达这两个非洲国家的宪法条文可以解释为给予新闻自由,但是没有特别指出这一问题。比如,尼日利亚非979年宪法第二步章第二36(2)条规定:“……人人给予拥有、建立和运用任何可以传播信息、意见和言论的媒介的权利。”乌干达1967年9月8日宪法第3章第17(1)条规定:“除非自己同意,任何人享有发表言论、接受和传递意见和信息的自由,不受妨害,不受干涉,也享有通信不受干涉的自由。”检讨本文论及的另外八个国家的宪法,可以看出,他们对新闻自由没有特别的保证。另外,宪法中也不含有可以解释未对新闻自由加以保证的条款。

  政府限制

  宪法和法律是由具体的人以国家的名义起草的。任何由个人拟定的文件或者法律都可以由这些个人或者通过其他人来加以限制。因此,重要的是确定如果有这样的法律,那么各国颁布了什么样的法律以限制新闻自由。

  研究表明,1960年至1989年间,澳大利亚、挪威、荷兰、瑞士、美国对新闻自由没有任何政府限制。但是,克里斯托弗。休斯指出,瑞士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曾经有限制新闻的法律,战后又废除了。

  其他十国的新闻没有这么幸运。比如,Inez Dussuyer指出,加拿大法律禁止新闻媒介公布“青少年犯的名字”和一些对公诉案件的预审。印度有一些用以限制新闻的法律和条例。印度的地方公共秩序维持法授权政府:“……要求印刷者、出版者或者编辑接受所有或者部分问题的检查……”1975年“根据印度防务条例第51条的检查令……”被指责为抑制新闻对印度政府的批评。埃连。李柯夫斯基对以色列议会的研究揭示出,以色列法院认为“获取信息途径的权利”受到“保护其他重要个人和国家利益”的法律的限制。例如,基本法第28条和29条。以色列议会对议会会议的报道做了限制。第30条规定了对违反第28条和第29条者的责任。“1965年诽谤法案……和1957年刑法典修正案”对于自阿以色列的出版物进行了限制。

  卡斯特伯格指出法国188年新闻法第23条、第25条和第30条,以及刑法典第76条、第78条和第80条,含有对新闻自由的一些限制。另外刑事指导法典第10条授予警察检查和扣押印刷品的广泛权力。

  英国有几项法律限制新闻自由。1911年公务秘密法第2(1)(b)和(c)项规定,新闻媒介发表属于1978年和1980年公务情报法案所涉及的情报要受追诉。对本文更具重要的是1976年性犯罪法,严格限制报纸发表强奸案件的细节。

  一些学者指出有的非洲国家颁布了限制新闻自由的法律,比如肯尼亚、尼日利亚、乌干达和南非。列昂纳德。汤普森和安德鲁。普莱尔研究证实南非的“议会通过了九十多项法律抑制新闻自由。”例如,南非监狱法禁止报纸发表未经政府证实的任何有关监狱的情况。南非查禁共产主义法、防务法和恐怖主义法的条款,也用以检查和限制报纸新闻报道。最后,南非1979年提议的警察法限制新闻媒介对警察行动比如“集体逮捕”或者“警察暴行”的调查。

  尼日利亚的煽动叛乱法和1964年报纸修正法案限制报纸的发行。马伦宁指出,尼日利亚警察曾经逮捕了一些新闻工作者并关闭了几家报纸。但是,与中南美洲一些国家相比较,尼日利亚还是由新闻自由的。罗达。霍华德指出尼日利亚1984年公务员法授权警察可以采取上述的逮捕和关闭报纸的行动。霍华德指出,乌干达宪法第172条a项限制新闻媒介在讨论“国家经济政策、贸易联盟或者劳动争端”上的自由。

  调查的顾虑

  对美国和其他国家报纸犯罪报道的比较分析必须谨慎从事,这是因为:首先,报纸的开办,像其他新闻媒介一样,自阿不同的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不同的授权和限制;其次,国家与国家之间犯罪的定义和犯罪的分类方法往往不一样;最后,社会、政治、文化和经济的差别也是可能影响新闻的因素。这些国家的重要性不可否认,而有些因素的改进使本研究具有了可行性。

  宪法和法律的差异,应该促进而不是阻碍研究的结果。它们可以揭示美国的犯罪报道的方式,或者是第一修正案“新闻自由”条款的结果,或者是一些其它的个别因素或者综合因素的结果。调差者们在研究中指出,一些非洲报纸受到地方政府、政党或者外国公司的控制。人们注意到,在印度、挪威、苏格兰和美国,政治对新闻也有影响。

  犯罪的定义和犯罪分类方法不是作为可以制约本研究的因素而出现。卡力希认为,犯罪率的比较可以考虑这样一些传统的犯罪,如杀人、强奸、抢劫、走私、盗窃财物和盗窃机动车。另外,卡里希在研究中还指出以色列和几个非洲国家(乌干达、肯尼亚和南非)是例外的。

  这些国家之间存在的社会、政治、文化和经济的差别的影响是很小的。这项对那些被看作类似美国的西方国家的研究是相当有代表性的。比如,英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相互之间及他们与美国之间都有一定的文化、政治、经济和历史关系。最后,一项研究揭示美国对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持有相似的观点。

  报纸调查方法和技术

  在对调查的两个独立部分的结果进行比较之前,有必要对他们各自的调查方法进行检验。有两个组使用同样的方法和技术可能提高出现在各自结果中的共同点和差异点的可靠性。

  美国的报纸内容分析研究以使用的方法和技术的多样性而著称。但是在文献中发现美国和其他国家使用的调查方法共性多于个性。例如,几乎所有的调查在性质上都是定量方法。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的卡门,荷兰的布朗兹和德。路斯(1984年)、尼日利亚的马伦宁(1982年),从事的是定性的调查。

  研究中多样的取样技术也是显而易见的。例如,美国的取样期间包括一天、一个月、一年、十八个月和五年。其他国家的取样期间有:一星期,两星期、一个月、六至九个月和一年。美国的取样范围从一种到36种报纸不等。其他国家的取样范围有一种到40种报纸。多数调查人员查阅了出现于所研究的格其报纸的所有犯罪事件,一些人查阅了随机取样的若干期,例如,美国有人取过两个独立的年份,1951年和1966年,以色列有人取过1981年和1982年。

  在取样技术上也有差别。在美国,赫恩进行了一次“组合周”的研究,即在一个月或者类似期间随机选择不同的日子组成一个星期(星期日、星期一……星期六)。美国一些研究者在研究中还把电视和报纸的犯罪报道结合起来。奥托在1968年以类似的形式着重对报纸、杂志和书籍中的性犯罪和暴力犯罪进行了比较研究。

  在美国和其他国家研究者采用的方法上有一些其他的共性。美国和其他国家都在有关内容分析调查中采用了民意测验方法。美国和其他国家也都采用了对犯罪事件的空间分布的比例进行计算。美国有一种常用的技术是把报纸上报道的犯罪水平与官方刑事司法机关掌握的数据进行比较。这种技术也为加拿大、苏格兰、大不列颠、澳大利亚和挪威所采用。最后,大部分调查在范围上是广泛的,以美国的格拉巴(1979年,1980年)和大不列颠的莫简和布朗(1983年)为代表。但是,这两类研究仅限于一个课题,例如,英国对特定的犯罪如强奸罪的调查,纽约对发生特定的事件如电力故障期间犯罪的调查;或者在澳大利亚,对归入“维多利亚商场射击案”一类的三个相似但是互不相关的杀人案件的调查。

  美国和其他国家报纸调查的比较似乎是合理的,因为文献表明美国和其他国家的调查者基本上采用相同的调查方法和技术。特别在几个关键领域尤为如此:

  1、定量方法。

  2、取样期间和范围的相似。

  3、把报纸上犯罪水平与官方刑事司法机关掌握的情况加以比较。

  4、在收集的资料中,对随机的或者全部的格其报纸和文章进行研究。

  5、民意测验与报纸内容分析相结合。

  1960年至1989年美国报纸调查结果

  对文献的研究发现,1960年至1988年间发表了36项报纸内容分析研究。普遍的结果是犯罪新闻的歪曲和失真。主要是对暴力犯罪的过分渲染;同样侵犯人身犯罪与侵犯财产犯罪也是如此。几个研究者也指出舆论对犯罪新闻的影响。例如,埃因斯塔特指出,1887年至1888年间,蒙大拿州大瀑布地区的报纸犯罪报道支持公众关于黑人、印第安人和其他“外来人”的错误观念和陈规陋习。玛尔希发现在七种德克萨斯州报纸上的犯罪报道使公众保持这样一种错误观念,认为警察可以控制犯罪,他们是同犯罪作斗争的主要力量。

  对犯罪事件的选择可以使犯罪水平比实际的显得更高,而社会安全水平比实际的显得更低。这可以夸大社会某些成员的被害恐惧,尤其是在穷人、老年人和妇女中。培因和培因发现,只有有限的人支持那种认为犯罪新闻可以诱发有犯罪倾向的认识是犯罪的观点。还指出,犯罪新闻的数量并不代表官方刑事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的数量。玛尔希指出,所调查的报纸上出现的犯罪事件中暴力犯罪和财产犯罪的比率是八比二;但是官方对同一期间的统计数字反映出来的财产性犯罪与暴力犯罪的比率是九比一以上。

  调查人员注意到报纸似乎总以类似形式报道类似事件;但是,犯罪新闻的版面占整个新闻版面的比例有所不同。用于刊登犯罪事件的版面于整个新闻版面的比例,低者只有1.61%,高者达到33.5%.有两项研究揭示,有些报纸采用照片以吸引读者对犯罪报道的注意力。

  最近的调查也涉及到犯罪报道对刑事司法机关的影响。卓希日尔等和格拉巴也注意到,在美国犯罪报道经常对法院诉讼活动造成一种压力。这是由于只印出刑事案件的控诉一方,而疏于注意幕后的操纵,如辩诉交易协议。美国的司法诉讼是双方对抗式的,因此在性质上是双方行为。报纸只报道一方的倾向是一种失衡,倾向于支持被害方而忽视被指控的罪犯。卡们发现,后一种情形妨碍了公众对“社会、政治和经济力量”可能激发犯罪人犯罪意图这一事实的理解。

  一些调查研究发现在执法机关和记者之间存在着共生和互惠关系。这种共生和互惠关系常常由于“抢新闻”而产生,当记者被派往采访一家或者几家刑事司法机关时就会形成这种现象。记者得到固定获取新闻的一条渠道,而警察则经常得到新闻媒介支持他们关于犯罪和罪犯的观点。玛尔希认为,渲染暴力犯罪有利于警察,“因为报道隐含着警察比他们实际上更有用。”这是因为警察在解决暴力犯罪上臂财产犯罪更成功。人们认为这种关系对警察非常有利,以致两项研究认为,不是报纸编辑,而是警察,成为选择犯罪报道的“把关人”。一项研究发现,这种“把关”表现为报道支持警察,是因为关于犯罪的舆论影响公务机关(包括警察)的晋级和提拔。这种警察-新闻媒介关系,可以通过传播官僚对事件的解释而服务于现存政治秩序的合法化。

  有两项对报纸如何报道法人犯罪或者“白领犯罪”的研究。两项研究分别批评报纸对商业犯罪的有限报道及其集中于个人和个人行为而不是法人或者组织的倾向。因此,公众常常意识不到法人或者组织的犯罪对大众健康与安全或者对经济的影响。

  在对报纸的倾向性的调查中,结果是矛盾的。一些研究者指出,报纸上存在种族倾向,而两项研究指出报纸对犯罪嫌疑人有倾向性。但是,三项研究项目发现,所研究的报纸上没有种族倾向。达兰尼研究了1965年1月间26个城市的26种报纸,在21种报纸上发现“没有种族识别”,在其余报纸上没有强调“种族识别”。

  报纸倾向性作用的两种方式是:一、只有控诉方的观点是刑事案件中被常规地加以报道的;二、对被害人基本上是以一种同情的眼光来看待的,而个人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印象基本上是不值得同情的。例如,在一项对1977年纽约市断电期间发生的抢劫案件的新闻报道的研究中,卡门之处犯罪嫌疑人的福利和就业状况往往从不利的方面加以描述。卡们发现,31%的报纸把那些被逮捕的人描写成“领取福利者”,而事实上,被逮捕的人当中只有10%是享有福利的。还有,被逮捕的人当中有45%时就业者,但是98%的报纸却把他们描写成失业者。

  1965年至1988年间其他国家报纸调查结果

  通过文献研究发现,美国以外,有20多篇关于研究报纸犯罪报道内容的文章。研究涵盖五大洲是四个国家的报纸报道。这些国家的调查文章分布如下:大不列颠6篇,加拿大3篇,澳大利亚和荷兰各2篇,苏格兰、以色列、挪威、印度和尼日利亚各1篇。两项研究在范围在范围上是属于多国的。1980年奥帕罗特的研究涉及一些东非国家包括乌干达、南非和肯尼亚的报纸。索比亚-裴莱特(1987年)研究两种报纸,分别是法国和瑞士的。

  这些研究的结果,像在美国的一样多种多样(表2)。比如,在下列国家和研究中,过分渲染或者歪曲犯罪新闻是一个共同的结果: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非洲、印度和大不列颠。在这些研究中指出的最普遍的歪曲,是把对个人的暴力犯罪作过分渲染以及没有充分报道财产犯罪。莫比和布朗指出,在他们的研究中,61.5%的文章属于谋杀、谋杀未遂、杀人、性和其他暴力犯罪,而只有12%是关于盗窃罪。史密斯指出,个人犯罪,包括抢劫和有抢劫意图的殴打,占已知犯罪的6%以下……但是他们在一份报纸犯罪报道中占了52.7%.在苏格兰的一项研究中,狄顿和达菲也指出,报纸上报道的暴力犯罪的比例超过了官方来源掌握的比例,两者之比为22比1.几项研究注意到多数犯罪新闻是获之于刑事司法机关,警察是最频繁的来源。人们发现,挪威在警察提供犯罪新闻方面的优势是例外的,法院提供的新闻数量是警察的两倍。

  另一结果是,犯罪新闻往往给警察和法院在抓获和惩罚罪犯中树立了一个虚假的形象。加拿大和大不列颠的调查人员指出了相似的结果。关于非洲,奥帕罗特巴警察和报纸描述成记录犯罪的同伙。一项研究指出,这种情况会使公众认为警察和法院在控制犯罪上比他们实际上更有效。在澳大利亚,怀特和怀特注意到犯罪新闻倾向于渲染“报纸和警察的成见。”这样,经常利用警察人员和记录作为报纸犯罪报道的来源,是一起织成这些调查结果的共同思路。

  另一结果是所研究报纸中的犯罪报道的统一化和相似性。挪威是一个值得注意的例外,正如杭奇指出的,挪威报纸的犯罪报道在几乎一切方面都截然不同。

  Dussuyer指出犯罪新闻把事件告知公众,但是不对犯罪加上“一般解释”。在加拿大、大不列颠和非洲进行的研究也注意到了这一点。易言之,报纸提供关于犯罪事件的信息,但是很少或者根本不提巩固关于犯罪根本原因或者罪犯的人格特征的信息。这是奥帕罗特认为公众对犯罪的意识是建立在信息丰富但是知识匮乏的基础之上的。

  表2各国所做报纸调查的主要结果

  国家(含时间)主要结果

  澳大利亚(1978年至1983年)歪曲

  警察作用的虚假形象

  统一化犯罪报道

  种族偏见和/或陈见

  加拿大(1979年至1981年)

  歪曲

  过分渲染暴力犯罪

  刑事司法机关作为来源

  警察作用的虚假形象

  统一化犯罪报道

  缺乏教育价值

  种族偏见和/或陈见

  很少报道矫正

  法国/瑞士(1987年)

  对读者很少产生影响

  印度(1984年)

  歪曲

  以色列(1984年)

  种族偏见和/或陈见

  尼日利亚(1987年)

  种族偏见和/或陈见

  挪威(1965年)

  歪曲

  苏格兰(1983年)

  过分渲染暴力犯罪

  夸大犯罪恐惧

  荷兰(1979年至1984年)

  歪曲

  过分渲染暴力犯罪

  刑事司法机关作为来源

  警察作用的虚假形象

  统一化犯罪报道

  非洲(1987年)(肯尼亚、乌干达、南非)

  歪曲

  过分渲染暴力犯罪

  刑事司法机关作为来源

  缺乏教育价值

  大不列颠(1971年至1985年)

  歪曲

  过分渲染暴力犯罪

  警察作用的虚假形象

  缺乏教育价值

  种族偏见和/或陈见

  对读者很少产生影响

  这些调查者们对于犯罪新闻是否影响读者的问题指出了各种各样的结果。有的人指出报纸犯罪报道可以导致对犯罪的恐惧以及对犯罪者的陈见。后者的一个例证出现于强奸案件的报道中;调查者指出,新闻报道根据女性的行为,把问题的症结归因于女性受害人,这往往使受害人作风不正的神话永远存在。这使人们对受害人的道德品质产生怀疑,或者认为她是离异或者是已婚的经历。但是,其他研究人员发现,对读者很少或者没有影响。

  Dussuyer也发现矫正机关基本上被报纸所忽视了。在另外的研究中,关于矫正机关的信息的匮乏说明这种情况不限于加拿大的报纸。

  总结

  从这份对报纸调查的比较研究之能够可以得到的最明显的发现是,在美国和其他国家对报纸的调查在结果上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例如,美国和其他国家的报纸都倾向于过分强调侵犯人身的暴力犯罪(杀人、强奸、抢劫、伤害),而对侵犯财产犯罪的报道不够。报纸上报道的犯罪事件予刑事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件不相符。美国和其他国家的报纸很少提供关于犯罪原因和如何避免被害的信息,导致社会某些成员产生被害恐惧。美国和其他国家的研究人员指出刑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警察和法官,于报纸工作人员有紧密的联系。最后,新闻中的犯罪报道由一种倾向,即为警察和法官在逮捕和惩罚罪法中的作用树立了一个虚假的形象。

  结论和建议

  看起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新闻自由”条款并未导致在美国和其他国家之间报纸对传统犯罪新闻的渲染的差异。相反,调查结果表明,美国和其他国家在报纸报道形式上的十分相似,说明所研究的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不同并没有对传统犯罪报道产生重要影响。这使人想到对暴力犯罪新闻的过分渲染和它的出现是由存在于各国间的宪法或者法律限制之外的因素造成的结果。

  在两组调查中指出的两个因素是:刑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易受影响性和暴力犯罪行为和实践的“新闻价值”。还有另一个可能性,即新闻编辑仅仅对就其读者而言在暴力或者奇闻轶事中固有的兴趣、好奇心或者诱惑力,做出反应。研究结果也表明在犯罪文章中表现出现社会控制的方面。

  刑事司法机关作为犯罪信息的来源,对报纸犯罪报道的明显影响,是同样重要的。在两组研究的结果中都反映了这样一个事实,当警察和其他刑事司法机关可能控制犯罪新闻是“如何”产生时,他们当然控制着对新闻媒介来说“什么”犯罪是有用的。这样,在美国和其他国家,刑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出现在他们当地报纸中的犯罪信息承担更大的责任。

  从上述结论中,可以提出两点建议。第一,报纸和刑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之间需要建立更紧密的合作。这种合作包括应当传播什么信息以及怎样和何时把这种信息公之于众。这并非意味着犯罪新闻受到控制和检查;而是指出在使读者得到信息的同时也起到对他们的更大的教育效果。应当特别强调那些读者容易受害和如何避免受害。

  最后,在美国和其他国家必需继续进行调查。这样的调查应当把报纸和多种媒介的犯罪报道结合起来,类似于1979年、1980年由格拉巴进行的研究。调查起码应当提出这样的课题,如警察-传媒关系和犯罪报道是如何影响构成刑事司法体系的个别机关的公开形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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